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消落区管理的通告
巴南府发〔2013〕94号
为加强我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落区管理范围
我区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二、消落区管理机构
消落区属国家所有,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三峡水库巴南库区消落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消落区土地及设施(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三、消落区禁止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消落区限制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五、消落区的使用
临时或长期使用消落区,需报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核。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准或初步核查后转报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在使用消落区的过程中,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网站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
网站标识码 5001130002ICP备案号:渝ICP备16012225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302000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