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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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消落区管理的通告

巴南府发〔2013〕94号

 

为加强我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落区管理范围

我区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二、消落区管理机构

消落区属国家所有,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三峡水库巴南库区消落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消落区土地及设施(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三、消落区禁止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消落区限制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五、消落区的使用

临时或长期使用消落区,需报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核。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准或初步核查后转报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在使用消落区的过程中,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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