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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恢复生猪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20〕57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恢复生猪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恢复生猪生产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巴南区恢复生猪生产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22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7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渝农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全力保障生猪生产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面恢复生猪生产,实现全区猪肉自给率达60%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5%以上。其中:2020年,全区生猪出栏达到25万头,即在2019年基础上新增生猪产能10万头。

    二、分类布局

    二环以内地区恢复散养生猪生产,户养生猪不超过20头,

力争2020年底恢复到2018年生猪生产水平。二环以外地区散养生猪与标准化规模养殖生猪均可发展,重点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土地、环保、生态等红线规定,根据各镇街土地承载能力,主要发展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或家庭牧场,提高自动化装备水平、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行生猪养殖与经果林等循环种养模式,养殖废弃物采取资源化利用,达到零排放,实现生猪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发展模式

新建养殖场以常年存栏能繁母猪约50头、年出栏生猪约1200头规模为一个养殖单元,一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可建设多个养殖单元。无种猪养殖技术的规模养殖场或家庭牧场,可仅饲养育肥猪,规模为年出栏1000头以上。

养殖模式:“低架网床+益生菌+异位发酵”模式。

经营模式:以生猪规模养殖场或家庭牧场自养方式或与四川德康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龙头企业代养、租养方式及与其它单位联合养殖方式均可。

四、建设标准

(一)选址标准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外,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尽量选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避开河流、饮用水源集雨面;原则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有天然屏障的除外;不得在禁养区范围内选址。

2.避开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四山”管制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及市区重点基础设施

规划区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3.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有天然屏障的除外。

5.避开木洞、惠民城镇拓展区。

(二)建场标准

1.场区周围建围墙且不低于2米。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分设清洁道、污染道。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7.建设足够数量的异位发酵床。

8.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实现污物减量化。

(三)设施标准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配置自动投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设施。

3.圈舍建有足够数量的采光窗户,配置足够数量的风机等通风设施。

4.配置足够面积的湿帘,确保夏季降温需要。

5.配置碳钢漏缝地板,便于粪水清理。

6.配置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配种怀孕栏、产仔栏、保育栏、育肥栏。

7.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8.配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9.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10.配备足够数量的翻料设备,用于异位发酵床基料翻动。

(四)管理标准

1.配有专职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配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2.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五、扶持政策

(一)财政补助政策

1.补助环节。建场补助(包括圈舍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资金安排,此补助政策截止2022年12月31日。

2.补助标准。一是新建自繁自养商品猪场,每个养殖单元补助40万元,直接补助给养殖业主。二是改扩建圈舍的自繁自养商品猪场,每个养殖单元补助20万元。三是新建或改扩建年出栏1000头以上育肥猪养殖场,每个养殖单元补助10万元。以上补助仅针对“低架网床+益生菌+异位发酵”养殖模式。

3.补助方式。对养殖业主的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分三次兑现。第一次兑现:在2020年末,完成新建或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并完成出栏任务50%后,兑现奖补资金的50%;第二次兑现:在2021年末,完成当年生猪出栏目标任务后,兑现奖补资金的25%;第三次兑现:在2022年末,完成当年生猪目标任务后,兑现奖补资金的25%。出栏生猪数量,以产地检疫票据为依据。

每一次奖补均由业主自愿申报,镇、街道审核上报,区农业农村委评审通过后按批复实施。年底,养殖业主完成任务,经镇街验收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建场补助资金的经营者需在巴南区注册农业企业,开列银行基本账户,且在建设、经营中产生的相关经济数据须体现在巴南区。

(二)贷款担保政策

针对与大型龙头企业合作的规模养猪场,可由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机构提供贷款,贷款申请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自养或其它养殖模式的规模养猪场,可由区农业农村委协调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或区兴农担保公司按相关要求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担保贷款。

    (三)贷款贴息政策

    对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建设资金贷款给予临时贷款贴息支持,纳入全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中安排。贴息政策按《巴南区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生猪政策性保险政策

    落实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保费120元每头,由中央财政补助50%,市财政补助15%,区县财政补助15%,养殖业主承担20%),严格执行能繁母猪2000元每头的保额标准,做到应保尽保。试点执行第一年(2020年度)养殖业主承担部分(20%,24元)由区级财政全额补贴,第二年(2021年度)养殖业主承担部分(20%,24元)由区级财政补贴50%,第三年开始养殖业主承担部分区级财政不再补贴,由养殖业主自行承担。试点期间,区级财政补贴部分比例及金额根据市级政策调整而动态调整。

(五)土地使用政策

坚持集约用地、合理布局原则,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养殖场(户)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后即可使用土地。生猪养殖用地需按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编制复垦方案报告表, 按规定在土地复垦费用专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建设资金紧张确有困难的生猪养殖经营者,可以向区恢复生猪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分期缓存土地复垦费用,但最后一期土地复垦费用必须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三次财政补助资金兑现前完成预存,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用地备案申请由镇街初审后报区恢复生猪生产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镇街备案,镇街定期汇总情况后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养殖场(户)应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建设,防止“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发生,对设施农用地项目存在违法行为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专项补助资金,纳入不良诚信黑名单,此后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且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建设用地处理。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生猪养殖生产结束后,由养殖场(户)负责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

各镇街做好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事中、事后巡查监管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恢复生猪生产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考核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生猪恢复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恢复生猪生产发展日常事务。

2.成立恢复生猪生产发展工作专班。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镇街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专人,积极推动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建立恢复生猪生产政策协调联络工作机

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涉事镇街等相关部门开展新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选址,负责生猪标准化养殖场用地规模、建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对发现未按备案要求使用或改变用途行为进行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专项补助资金,负责新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技术指导。

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企业符合本地区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的项目备案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备案证。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相关资金的筹措、划拨等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落实项目用电优惠政策,其运行用电价格享受农业用电政策。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设施农用地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违法用地行为查处。

区林业局负责项目占用林地手续的初审和报批工作。新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单元和种猪场涉及占用林地的,区林业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占用林地初审意见,并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新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单元和种猪场项目建设环评等工作,推进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不经过开工前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依规处理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整改。

区交通局负责协助项目配套道路建设工作。新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单元和种猪场选址尽量在交通便利地点,若项目选址地确需建设入场道路,应优先支持。

区水利局负责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和建设资金筹措,结合人畜饮水工程,纳入农村“五小”水利项目,优先支持养殖场用水设施建设。

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担保公司和有关金融机构对项目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优先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单元提供综合授信;协调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单元业主提供担保。

区公安分局配合做好对恢复生猪生产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

涉及镇街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组,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做好业务指导,负责解决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审查、设施农用地备案及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和经营,督促养殖场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负责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督促纠正各类设施农用地违法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并积极配合查处。

(三)完善工作机制

1.定期调度机制。对恢复生猪生产实行一周一调度,即每周收集工作进度,并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

2.集中审查机制。为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实行用地会商机制,各镇街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向区恢复生猪生产专班办公室申报,由区恢复生猪生产领导小组召集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镇街专题研究,集中批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3.定期监督机制。区恢复生猪生产专班要定期到镇街进行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并解决相关问题,督促镇街按照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四)严格目标考核

将全区生猪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镇街,全面落实“菜篮子”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完成生猪生产及新增产能工作任务。

区目标考核办将恢复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纳入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部门解读:

关于《巴南区恢复生猪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