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樵坪米业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樵坪米业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樵坪米业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巴南府〔2023〕34号)已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征求拟被征收人重庆市巴南区储备粮有限公司意见,鉴于拟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期内未提出意见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不作修改。

附件:樵坪米业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9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樵坪米业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樵坪米业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届〕第16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23〕14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巴南府发〔2023〕13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巴南区独龙村二社实施征收,以上房屋均含附号,以及搬迁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及其构附属物,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天,起止时间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由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龙洲湾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华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届〕第162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

(六)《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23〕14号)

(七)《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巴南府发〔2023〕13号)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巴南区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

五、征收补偿对象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空置地预评估价格

按重庆华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预评估单价为:

序号

土地用途

年代

土地使用权类型

房屋结构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预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备注

1

工业用地

90年代

划拨

混合

仓储

6190


七、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关补助及奖励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被征收人。

货币补偿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序号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补助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每户30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按每户40元/平方米·次

货币补偿以1次计算

2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20元/平方米·∙日

60天计算,在预签约期内签约享受全额提前签约奖励费

3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30000元/户

给予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4

补偿方式选择的

引导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八、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的记载或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确权文书为准。

2.室内装饰装修及构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有证房屋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室内装饰装修按照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构筑物、附属物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未经登记建筑房屋。未经登记建筑房屋按照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处理的结果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以下称“容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同一宗地上存在多个房屋产权户,且房屋产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按照该宗土地上全部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容积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宗土地上全部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总和的比值,乘以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6.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区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应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7.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民用附属设施存在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下述标准补偿: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

非民用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法定产权文件。

3.水、电、天然气等使用证原件及费用完清的相关手续。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或失踪的,需提供法定依据及相关材料、证件。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登记、建档,确认证件—签订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登记、建档,确认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十、其它

(一)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巴南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