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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龙洲湾李家沱组团V分区V14–1/03项目“5·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审定巴南龙洲湾李家沱组团V分区V14–1/03项目5·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巴南应急文〔2023136号)收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组织开展的巴南龙洲湾李家沱组团V分区V14–1/03项目5·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同意《巴南龙洲湾李家沱组团V分区V14–1/03项目5·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及防范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请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请有关单位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3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区应急局1203室)备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310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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