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审定巴南界石组团T分区T11-3/02、T11-7/02、T11-8/02、T11-9/02、T12-7/02地块项目(T11-8地块)“6·21”一般其它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巴南应急文〔2023〕143号)收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组织开展的巴南界石组团T分区T11-3/02、T11-7/02、T11-8/02、T11-9/02、T12-7/02地块项目(T11-8地块)“6·21”一般其它伤害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同意《巴南界石组团T分区T11-3/02、T11-7/02、T11-8/02、T11-9/02、T12-7/02地块项目(T11-8地块)“6·21”一般其它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及防范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请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请有关单位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3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区应急局1203室)备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