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进一步深化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以及区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工作安排,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开创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形成具有巴南辨识度的改革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一是全区所有镇(街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附件)中的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二是全区所有镇(街道)全面承接《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通用赋权事项15项。三是根据区域范围内同类型镇(街道)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的要求,我区自选赋权事项分为两个类型,其中,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莲花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南彭街道、惠民街道、界石镇承接《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类型一的自选赋权事项26项;接龙镇、东温泉镇、木洞镇、圣灯山镇、安澜镇、石龙镇、姜家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双河口镇、石滩镇、天星寺镇承接类型二的自选赋权事项30项。以上赋予给各镇(街道)的通用赋权执法事项和自选赋权执法事项,自2023年12月31日起统一由镇(街道)实施。四是落实好《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18项,委托机关要依法完善委托程序。
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执法的指导与培训,确保赋权事项每项培训到位、首次执法现场指导到位,2023年12月31日前以赋权事项、“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等为主题至少开展3次以上执法培训、模拟演练;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区政府要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我区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镇(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区政府名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镇(街道)用共管”,以镇(街道)管理为主。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要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镇(街道)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2023年12月31日前,所有镇(街道)须落地1个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实行“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综合执法大队规范化建设、案件审理委员会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强化数智引领
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已上线,该系统能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各镇(街道)要按照市级统一部署,于2023年12月31日起全面运用“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进行执法办案。各镇(街道)要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建立区级部门与镇(街道)执法配合协作机制,镇(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镇(街道)之间、镇(街道)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深化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年度考核,在两年改革过渡期内(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将对赋权执法事项的部门和镇街双考核,若出现败诉,同时扣分。
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工作力量建设,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运用联合审查机制、委托第三方审核、运用信息化手段审核等形式,建立全流程法制审核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级层面成立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跨部门工作专班,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及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区委编办为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单位为责任单位,负责全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专班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负责全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督办落实和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牵头领导,并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推进该项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强化工作保障。充实优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镇(街道)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加大对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做好总结提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区司法局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成果,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
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镇(街道)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 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 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自选赋权事项(类型一26项、类型二30项) |
|||||
1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类型一、类型二 |
17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类型一、类型二 |
18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类型二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类型二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类型二 |
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类型二 |
2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类型一 |
2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类型一、类型二 |
2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类型一、类型二 |
2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类型二 |
2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类型二 |
27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类型一 |
28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类型一、类型二 |
29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类型二 |
3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类型二 |
31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类型一 |
32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类型一 |
3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类型一 |
34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类型一 |
35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类型一 |
36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类型一 |
37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类型一 |
38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类型二 |
39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类型二 |
40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类型二 |
41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类型二 |
42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类型一 |
43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类型二 |
44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类型一 |
45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类型一 |
46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类型二 |
47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类型二 |
48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类型二 |
4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类型二 |
50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类型一 |
5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类型一、类型二 |
52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类型二 |
53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类型二 |
54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类型二 |
5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类型一、类型二 |
56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类型一 |
57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类型一 |
58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类型一 |
59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类型一 |
6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类型二 |
61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类型一、类型二 |
6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类型一、类型二 |
类型一:包含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莲花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南彭街道、惠民街道、界石镇
类型二:包含接龙镇、东温泉镇、木洞镇、圣灯山镇、安澜镇、石龙镇、姜家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双河口镇、石滩镇、天星寺镇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