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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4-00103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矿产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姜家镇、麻柳嘴镇、双河口镇、二圣镇、圣灯山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矿山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全市应急管理工作“1366”总体思路,以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四化”建设为主线,构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一统四抓”体系,加快建设具有重庆辨识度、位居全国前列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推动全区非煤矿山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矿山安全准入,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一)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新设矿山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勘查程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矿山设置应严格落实联合选址制度。大中型露天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法律法规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安全设计、开采工艺或安全协议妥善解决;小型露天矿山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生产。

(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新改扩以及顺层开采的高陡边坡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严格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50万吨)的露天非煤矿山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危险性较小及不进行爆破作业的页岩等开采可以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应由区应急局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矿山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局要就矿山周边环境、生产生活设施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矿山企业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新建矿山应当一次性进行总体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三、强化“四化”建设,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三)持续矿山规模化发展。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新建采石矿山规模不低于每年100万吨,且可开采储量不得低于3年;整合及采矿证到期后新增划资源的采石矿山规模不低于每年50万吨。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推动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整合重组,鼓励通过资源资产优化、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生产建设规模。

(四)加快矿山机械化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到2025年年底,力争矿山关键岗位作业机械化率达到100%、露天矿山破碎进料口机械化率达到100%。

(五)加快矿山标准化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投产时达到绿色矿山要求,严格遵循“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加快开采工艺标准化建设,露天矿山要按设计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加快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年底,力争矿山三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二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矿山积极创建一级标准化。

(六)加快矿山智能化提升。推动物联网、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矿山安全领域创新应用,加快机械化换人、智能化减人。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实施三维智慧开采、矿卡无人驾驶、智能化爆破。

四、实施重大工程治理,打牢安全保障基础

(七)推进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切实加大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力度,被评定为灾害严重的矿山,应当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大力提升日常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坚持不懈推进矿山地质灾害专项整治、车辆运输专项整治、工业广场专项整治、电气设备专项整治。对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对矿山企业以界外排危名义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不按设计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加大查处力度。

(八)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对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的矿山,企业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停工停产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停止或者限制供电等管控措施,强化盯守盯防、定期巡查责任,严防明停暗开,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停工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矿山复工复产,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九)规范矿山外包工程管理。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分包,承包单位要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2025年年底,力争实现生产矿山对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整体管理。

(十)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统筹矿山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加强政企联建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落实极端天气“叫应”机制。

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一)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统领,健全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突出抓主要负责人履职、抓隐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术管理、抓岗位员工规范操作的安全管理“一统四抓”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督查,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严格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并签字备查,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研究解决1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工程师在矿在岗履职时间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鼓励提高矿山安全绩效工资比重,建立并推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十三)强化企业安全技术管理。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强化以总工程师为代表的技术管理体系,强化总工程师技术措施编制、审查、实施和监督,强化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四)强化矿山安全培训教育。完善矿山企业三级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实施党政同责共管,强化安全监管监察

(十五)强化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党政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区应急局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许可管理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严格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或者在矿山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进行查处(政策关闭等除外),按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区生态环境局要严格对矿山企业环境准入进行审查,强化矿山“三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按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区林业局要加强矿山开采等过程中非法占用或破坏公益林地的监管工作,按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区住建委要加强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资质管理。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和违规爆破作业等行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矿、非法销售行为。供电单位要加强矿山企业电力保障,落实有关部门明确的停电限电要求,对取缔关闭的矿山停止生产供电。

(十七)压实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指导,积极落实有关意见建议。要建立地方监管与国家监察联合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联合检查、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等制度。

七、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推进矿山依法治理

(十八)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围绕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遵循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闭环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管执法计划。“互联网+执法”持续运用率100%。加强部门协同执法,对标准化创建达标的矿山优化检查频次。区安委会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对矿山监管执法开展月排名、月通报和月考核。加强对矿山企业的诚信管理,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对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完善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扩大有奖举报知晓率、参与率,扩大执法线索来源。

(十九)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挥行业社会组织技术引领、规范作用。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单位以及承担竣工验收的专家对其设计、评价、检测检验和竣工验收结果终身负责。规范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

(二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有案必查、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要求,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对典型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限期排除安全隐患,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八、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强化工作组织实施

(二十一)改善矿业环境。稳步推进实施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防止矿业权出让后出现来自政府部门的禁止性障碍。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以界外排危名义采矿的,以及借工程建设之名盗采资源、非法销售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企地纠纷要妥善高效处理,维护矿山良好的开采秩序。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科学确定矿山选址,加强上下游产业配套,助力企业开拓“一带一路”矿产资源市场。

(二十二)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和信息化系统、绿色矿山、智能化矿山建设等经费保障。加快落实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扶持政策,对企业购置并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机制,建立标准化达标矿山企业库,对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矿山企业,通过减少安全检查频次、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流程、推动保险公司下调安全责任保险费率等措施予以激励。

(二十三)强化组织实施。各部门在落实本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确保发展与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引导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不搞“一刀切”“一夜达标”“关停了事”。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试点。将矿山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目标考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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