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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3009307156W/2024-0017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24〕4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格吹哨,部门报到”分级处置 标准(第一批)(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我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工作中有关部署要求,推动“网格吹哨,部门报到”问题闭环解决,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网格吹哨,部门报到”分级处置标准(第一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格吹哨,部门报到”分级处置标准(第一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网格吹哨,部门报到”分级处置标准(第一批)

编制时间:2024年7月

序号

事项类型

类型描述

主责部门

处置流程

分级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1

停车秩序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人行道机动车乱停放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1.收集:落实网格管理要求。各镇街结合市容环境卫生网格管理和巡查职责,每条城市道路落实巡查人员,发现人行道停放机动车问题及时上报镇街。

2.检查: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局、区交巡警等单位进行核查。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城管执法大队对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区域进行现场核查。

3.处理:现场无法及时找到驾驶员且较长时间违法停放的车辆,城管执法大队可采取留置《违停告知单》并现场取证的方式,告知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到城市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的违法停车当事人,镇街发现后及时向区城市管理局、交巡警部门反馈,交巡警查询违停车辆车主信息并反馈给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城管执法大队开展执法,城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给违停车辆车主,车主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经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在人行道上即停即走的车辆,镇街可对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劝其自行驶离或者到指定区域规范停车。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对不听劝阻、拒不配合现场整改违停车辆。三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

城市管理

隔离设施设置不合理引发纠纷

区城市管理局

1.收集:通过北控公司主动巡查、相关部门街道反馈、市民热线电话投诉等方式,收集隔离设施设置不合理点位,并先行研判。

2.核查: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属地街道、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对隔离设施设置点位进行现场查勘,评估是否合理,梳理完善市民投诉问题。

3.整改:对梳理出来的问题,按照权责归属由对应单位逐一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4.告知:通过见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方式,告知市民或业主整改情况,涉及赔偿的由对应权责单位进行理赔。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小区内部由物业管理道路涉及隔离设施的;二是属地街道管理道路涉及隔离设施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道路涉及隔离设施的;二是镇街受自身力量制约而无法解决的。

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行为,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3

城市管理

主、次干道上井盖因破损、松动等噪音扰民

区城市管理局

1.收集。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供排水、通信、电力、燃气、公安监控、交通等窨井盖权属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全面摸排各自管辖范围和管理领域内的窨井盖情况,摸清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检查。对排查发现的窨井盖病害问题建立台账管理,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实施”的原则,统筹科学安排,有序推进整改。

3.整改。开展窨井盖集中整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问题井盖进行整治,该加固的尽快加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更换的及时更换,确保各类井座和井盖结构安全,保障群众脚下安全。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属地镇街负责管辖区域内直管道路、公园绿地、背街小巷等公共区域内的窨井盖整治工作;负责直管化粪池窨井盖的排查整治工作。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济信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水利、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行业指导和协调各窨井盖权属单位开展窨井盖普查确权、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二是各窨井盖权属单位作为窨井盖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各自窨井盖组织排查摸底、集中整治,做好日常管护、维修整治、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窨井盖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按照《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济信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业指导和协调各窨井盖权属单位开展窨井盖普查确权、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以区城综办名义制定印发了《巴南区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4

城市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不及时

区城市管理局

1.收集:街道及基层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餐厨垃圾收运不及时情况;餐饮企业或者群众反映有类似情况,统一汇总反馈至属地镇街。

2.核查: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局对收运不及时进行实地核查。

3.整改:按照分级监管模式,由牵头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①属于收运不及时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整改。②属于餐饮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餐厨桶运送至集中交付点造成或者餐厨单位的餐厨桶破损造成的收运不及时,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组织镇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执法,要求餐饮企业按时将餐厨垃圾运输至集中交付点,或者及时更换破损餐厨桶保持餐厨桶完好。

4.结案:属地镇街牵头,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对整改成效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结案。结案后区城市管理局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加强日常管理,镇街及基层社区加大对餐饮企业日常宣传,防止反弹。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个别餐饮单位反映餐厨垃圾收运不及时,立即由街道联系区城市管理局,由区城市管理局现场核实后,联系相关收运单位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餐厨桶破损数量多并且桶身脏污严重的,需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牵头执法处理的;二是大部分餐饮企业未将餐厨桶运送至集中交付点,餐厨桶随意摆放的;三是物业区域商业门面未设置集中交付点的。

1.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器完好、密闭、整洁;

2.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3.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5

城市管理

辖区出现渣土车乱倒行为违法线索追踪。

区城市管理局

1.收集:镇街发现渣土车乱倒违法行为后,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自行根据现有线索进行排查。

2.追踪:(1)城市规划区内乱倾倒建筑垃圾线索追踪。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交巡警、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对上报渣土车乱倒线索进行追踪。区交巡警通过全区安装摄像头的卡口查询违规车辆车牌号、运行轨迹、车主信息,并提供摄像头抓拍照片;区交通局根据交巡警查询的车牌号查询车辆GPS轨迹,定位车辆行驶路线,查询并反馈运输公司信息;区住房城乡建委结合区交通局提供的GPS轨迹查询该车辆是否从区内工地出来;是区内工地出来,提供工地方信息。

(2)城市规划区外乱倾倒建筑垃圾线索追踪。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线索追踪工作。

3.处理:通过联合各部门单位追踪到车辆的,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对车辆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当场发现渣土车乱倒渣土,通过现有线索可以找到违规车辆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通过现有线索无法找到违规车辆的。三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堆放物品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5.《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6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

占用城市道路违法建设建(构)筑物

区城市管理局

1.收集:发现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行为后,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自行根据现有线索排查。

2.检查: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局市政绿化安全科核实该道路是否属于移交道路、是否属于市政公共区域;区住房城乡建委核查该区域是否属于物业区域。

3.执法:经检查核实违规修建区域属于物业区域内的由镇街联合区住房城乡建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市政公共区域的,由区城市管理局指导镇街城管执法大队开展执法。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行为过激等情况,由镇街联合执法部门部门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区公安分局开展安全维稳工作。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范围不大、影响较小、当事人配合处理等情况。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行为过激容易发生刑事案件的。三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7

改变房屋用途

小区配建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

区城市管理局

1.收集。发现擅自改变小区配建停车场用途的,镇街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告知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小区配建停车场用途。

2.检查。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区城市管理局公共停车事务科核查该停车场是否在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备案;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小区配建停车场用途。

3.处理。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经核实,未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的停车场,区城市管理局公共停车事务科督促其进行备案;属于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停车场,确实存在擅自改变小区配建停车场用途的,区城市管理局指导镇街城管执法大队依法开展执法。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告知物业后,物业及时整改,恢复停车场的使用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物业拒不配合整改的。三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8

文明养犬

1.犬证办理

2.流浪狗处置

3.不文明养狗

区公安分局

1.宣传部署: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新闻媒体应当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进行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和氛围,并进行养犬登记办证。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

2.登记办证:各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所属辖区犬只的登记办证工作,对于申请的养犬人所属犬只符合办证要求的,申请资料齐全的给予办证,不符合办理要求,督促养犬人整改完成后给予办证。

3.投诉举报:任何人遇见不文明养犬行为都有权利口头制止,遇见恶犬伤人的可就地扑灭。针对养犬人携犬出户不牵犬绳,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可通过电话拨打110向区公安分局进行投诉举报。

4.处置处罚:各镇街平安办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辖区派出所配合。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占道经营犬只等活动的处置。区公安分局将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全区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1.辖区街道自行处置的情形:

情节较轻微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经群众或者物业能制止的,所属街道辖区无主犬只到处乱窜的情况,流浪犬捕捉工作、收容送养等。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的情形:涉及区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处置,辖区养犬人违规违法养犬处罚,其他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的情形。

1.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

9

噪音扰民

生活噪音

区公安分局

1.宣传:建议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红白喜事一条龙服务时间地点进行合理宣传和部署,宣传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举报:各街镇存在生活噪音的区域,群众可通过电话拨打110向区公安分局投诉举报。

3.处罚:区公安分局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辖区街道自行处置的情形:经物业,辖区街道相关的职能部门到场劝阻能解决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的情形:辖区街道到场处置不能解决的,涉及其他区级部门协作处置的,更多的涉及到职权限制的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已发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0

停车秩序乱

1.未移交道路停车秩序乱

2.容缺移交道路停车秩序混乱

3.已移交道路停车秩序乱

区公安分局

1.明确权属:明确相关道路权属,如道路属于未移交道路,镇街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道路移交工作;对于容缺移交的道路,由镇街组织区城管局等部门完善容缺移交道路的交安设施。

2.实地踏勘:对于已经移交道路,由镇街组织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派出所进行实地踏勘,制定针对性的一点一方案,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停车秩序综合治理工作。

3.宣传引导:开展联合执法前,所属镇街、社区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规范停车。

4.联合执法:按照主次干道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负责、支路和背街小巷由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的原则,由镇街制定联合执法日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群众占用机动车道乱停车情况较轻,经镇街、社区加强日常宣传管理后能够有效整改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群众占用机动车道停车情况严重,经镇街、社区宣传劝导后无改善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港湾式车站、吸能式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

公交未开通群众出行矛盾纠纷

新增公交线路、新增公交停靠站点或更改运行线路、增加公交班次或更改公交运行时间

区交通运输委

二环外区域:

一、线路、运力申请:由乡镇、街道收集公交线路新开行意见建议并结合道路情况和客流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调研后,向区政府请示新开公交线路和新增公交运力。

二、线路审核及设施完善: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有关镇街牵头组织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交巡警部门按照“五个前置条件”要求,对线路开展联合审核工作。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对线路道路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区交通局对线路运行主体及线路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公交开行要求的农村道路,由相关镇街牵头整改达到公交开行条件后,相关部门再开展道路踏勘认定。

三、落实资金:线路联合审核通过后,按照区政府办《巴南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于新开公交线路或已开行公交线路新增公交运力的,经镇街书面请示并由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财政将运力纳入二环外公交运营补贴范围并安排补贴资金。

四、完善公交方案及手续:由公交公司制定新开公交线路方案,将线路新开手续按程序上报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局和市、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组织开行:公交线路完成相关报备审批后,由市交运集团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完善沿线公交站台站牌设施,公交企业组织配备公交运力及人员新开公交线路。

二环内区域:

一、新开线路、站点申请:由新开公交线路和设置公交站点申请单位(镇街、区级平台公司、园区或楼盘开发商等)向区政府书面请示新开公交线路和设置公交站点。

二、线路方案制定:区公安交巡警、区交通局、涉及镇街、园区、公交公司等单位现场核定公交运行线路,明确公交线路运行走向和沿线公交停靠站点。由公交公司制定公交线路开行方案。

三、设施建设完善:由区政府专题研究,指定道路权属或受益单位(镇街、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区级平台公司、园区或楼盘开发商等)建设完善沿线安全标识标牌、新增公交站点涉及停车港湾和公交始发站等公交开行和道路基础交安设施。建设完成后由区公安交巡警现场踏勘认定是否符合新开公交线路和设置公交站点要求。

四、审批备案:公交公司将新开公交线路和设置公交站点手续按程序上报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局和市、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组织开行:市公用站台公司设置完善沿线公交站台站牌设施,公交企业组织配备公交运力人员新开公交线路。

1.由辖区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针对辖区群众交通出行不便问题,辖区镇街要收集意见问题、及时研判和上报区级部门;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及时做好辖区群众安全维稳及解释疏导工作;三是对交付属地镇街管理使用的农村道路需通公交的,需落实资金,对道路进行安全整治并完善相应交通基础设施达到公交安全开行要求。

2.由辖区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对公交线路开行涉及道路安全条件召集联合区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核定的;二是对公交线路开行审核工作对接区级相关部门并上报市、区有关部门审定的;二是遇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25号)中规定,开通农村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4.5m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m以上,并应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取得交通部门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对危险路段(如路堤高于6m、临水路段等)必须安装防撞护栏。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2.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安〔2019〕10号)中要求,完善交通、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禁止不符合“五个前置条件”(客运公司化经营、安装GPS监控,安装安全带,四级及以下农村公路路基宽度应在4.5米及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米及以上,6米及以上高路堤和事故易发路段加装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开通农村客运。                                                                           3.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公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130号)中规定:第三章明确新增公交线路和车辆程序;第六章明确区级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工。

12

能源供应

1.农村村社不通天然气

区经信委

1.收集:由村社收集辖区内需开通天然气居民户数并做好登记,统一向辖区供气企业提交申请。

2.设计:辖区供气企业根据村社申请,实地查勘,完善村社通气初步设计工作,出具项目概算,测算各户安装费用。

3.安装:供气企业将安装费用反馈村社,村社统一收费后交供气企业,费用完善后,供气企业准备施工材料,组织施工。

4.通气:供气企业完成施工后,对需开通天然气用户表后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即可通气。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辖区村社不清楚开通天然气流程;二是开通天然气村社用户分散,户均均摊价格较高;三是部分偏远村社无主管道,且供气距离较远,可采用液化石油供气。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村民接受燃气企业报价,但因燃气设施、施工组织不到位等原因燃气企业拖延安装时间;二是无安装天然气意愿的村民阻止燃气企业施工。

1.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一)别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超高层住宅、同一建筑内单层层高超过3米的部分住宅。

(二)城镇居民自建房。

(三)因采暖需增大供气管径及计量表具型号的。

13

电力安全

1.高压线路穿越林区

区经信委

1.巡查:各镇街与市南供电分公司建立“双段长制”,由“镇街(村社)负责人和供电企业负责人担任段成长,巡查电力线路附近超高树竹、草木。

2.检查:供电企业安排专业人员对高压输电通道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故障线路,同时通过系统实时监控各条高压输电线路运行情况,对出现故障输电线路及时安排人员现场检修。

3.排危:供电企业对超高影响高压输电线路的超高树竹,草木进行砍伐排除隐患。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辖区个别村民拒绝供电企业砍伐影响高压输电线路的超高树竹、草木;二是辖区个别村民阻止供电企业对高压输电线路进行检修。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村民集中阻止供电企业砍伐超高树竹;二是村民集中阻止供电企业检修高压输电通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14

“四山”范围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1.新增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2.系统数据库存量图斑整治工作,现存图斑均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进行研判,按照市级要求制定了分类处置整治方式。

区“两违”整治办

1.新增处置流程:镇街发现新增在建违法建筑后,立即上报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接报告后组织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逾期未自行拆除,由执法部门上报区政府责成属地镇街组织强制消除。区“两违”办根据处置进度,对各职能部门及镇街开展督查,进度滞后的项目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对不履职、慢作为等情形提请问责。2.数据库存量图斑处置流程:各属地镇街按照既定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完毕后分类别报区“两违”办和区规资局、区经信委、区农委三个专班工作组验收,验收通过后上传系统数据库结案。区“两违”办每季度将结案情况上报区政府督查室,结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新增在建的巡查、制止、上报、拆除工作;二是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具体业务工作。

2.由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实施查处过程中,需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形;二是对拆除难度大,需区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情形;三是需对系统数据库图斑调整整治方式的情形;四是对系统数据库存量图斑进行个案处置,需同时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情形。

1.《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282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四山”范围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心城区四山办发〔2022〕13号)。

15

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

1、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主要来源于信访来访、电话举报、镇街巡查发现。2、非法批准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农业农村委具体负责。(除专属区外)

区“两违”整治办

所属镇街收到在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投诉后,上报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进行查证和认定。同时核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构)筑物公告。由所属镇街组织拆除在建违法建(构)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没整治到位的,区“两违”整治办根据处置进度开展督促工作。工作进度慢的纳入挂牌督办件。

1.由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止、上报、拆除整治工作;二是各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具体业务工作。

2.由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在查处过程中,执法部门存在分歧的,需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形;二是对拆除难度大,需区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九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16

卫片图斑验收

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国家卫片图斑,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判定,按照依法查处一批、拆除整改一批、完善手续用地一批的分类整改方式,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由区规资局牵头实施)

区“两违”整治办

由牵头单位负责指导督促用地单位对违法用地图斑范围进行拆除复耕。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种植农作物,由牵头单位初验合格后。区“两违”整治办协调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对不履职、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提请问责。

1.由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对卫片图斑进行初步验收的情形。

2.由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图斑面积及具体点位进行复核的情形。二是由区农业农村委对土质厚度及种植物进行复核的情形。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17

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的违法建筑

违建业主利用构架、露台、天井、架空空间等进行私搭乱建,形成违法建筑

区“两违”整治办

1.线索来源:经镇街、社区、物业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等方式。                                                                                                                                  2.初步核实。由街道及社区初步核实,疑似违法建筑的告知业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上报区城管局。                                                                                      3.核实查处:区城管局现场核实,确定为违法建筑的下发相关执法文书。                                                                                                            

4.采取措施:对拒不停止施工的在建违法建筑,由街道函告水、电、气服务部门对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区城管局函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所有查处的违法建筑冻结房屋产权。同时由街道将采取的限制措施告知违建业主。                                                            

5.分类处置:①新增及不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的存量违法建筑:由街道告知业主自行消除(拆除);对拒不消除(拆除)的由区城管局报请区政府实施强制消除(拆除),区政府同意后由属地镇(街)组织实施强制消除(拆除)。②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的存量违法建筑:由违建业主自行申请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罚并向属地镇街提交相关申请书、承诺书、房屋安全评估报告;属地镇街核实相关资料齐全后安排第三方测绘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面积测量;区城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区城市管理局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罚。                                                                                                      6.解除限制:①新增及不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的存量违法建筑拆除后,由镇街召集区城管局和区“两违”办现场核实,整改到位后由镇街及区城管局函告相关单位解除限制;②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的存量违法建筑:在接受罚没后由镇街及区城管局函告相关单位解除限制。

1.由辖区镇街自行处置情形:一是按照流程第1、2步的巡查及初步核实的情形;二是确定违法建筑后,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形;三是符合没收违法收入的存量违法建筑的处置收集相关资料的情形;四是违法建筑处置后的解除限制的情形。

2.由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强制消除(拆除)前,对消除(拆除)方案进行研判的情形;二是违法建筑自行整改或拆除后,需要相关部门现场核实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18

养老服务项目“邻避效应”问题

养老服务项目在实施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周边居民因担心建设项目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即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区民政局

1.线索摸排:各镇街负责摸排辖区内所有在建和拟建的养老服务项目,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涉及群体、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素。

2.问题分析:各镇街负责对摸排出的涉稳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明确各类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

3.措施制定:各镇街根据问题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政策法规、解决方案、工作流程等。

4.宣传教育:各镇街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5.部门协调: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推动涉稳问题的解决和项目的顺利推进。

6.跟踪反馈:区民政局负责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调整计划和解决问题。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针对个别业主提出的问题,社区镇街能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的;二是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在区民政局取得备案登记等;三是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或个别业主不认可相关政策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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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业

欠薪问题

1.经区级批复同意的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因业主资金链断裂而停工项目;

2.项目业主拖欠承建单位工程款及农民工资。

区农业农村委

1.收集:属地镇街加强排查,进行研判,梳理生猪养殖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建立台帐。

2.检查: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人社局、区信访办、区信访办等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查验,评估资料是否完善,梳理主要矛盾问题。

3.整改: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人社、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对梳理出来的问题,督促拖欠民工企业逐一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申报,所属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再次对现场进行查验。

4.告知:属地镇街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摸排,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召开代表答复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向农民工代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5.启动:属地镇街督促拖欠民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避免出现群众上访、集访事件。若出现堵门堵路,恐吓威胁,煽动闹事,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受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由属地镇街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解释工作。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农民工工资拖欠事宜由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属地镇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续建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属地镇街共同推进,盘活利用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2.《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0

养殖业污染

1.养殖场排污设备设施老化;

2.养殖场粪污散排河流及沼液渗漏;

3.养殖场粪污外排责令整改不彻底。

区农业农村委

1.收集:属地镇街收集群众投诉举报或通过巡查检查发现,所属镇街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后,自行进行研判。

2.检查: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对养殖业污染情况进行查验,查看污染证据是否完整准确,梳理主要矛盾问题。

3.整改: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对梳理出来的问题,督促养殖业主逐一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申报,所属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再次对现场进行查验。

4.告知:属地镇街、村(社区)加强对重点养殖场的摸排,同时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召开养殖业主约谈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向养殖业主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5.启动:属地镇街督促养殖业主建立畜禽粪污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同时检查开展畜禽粪污处置情况。若出现养殖场粪污直排等重大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介入受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属地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养殖业主巡查未到位,发生管道破漏或暴雨外溢等偶然事件,非主观多次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二是经过属地镇街巡查提醒,能够完成整改,后续未再次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                                        

2.由属地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属地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2次级以上提醒整改,未及时行动,主观多次对环境持续造成污染的,属地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受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起。

2.有关要求。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储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起。

2.有关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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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金

分配问题

1.小社合并;

2.剩余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

3.分配对象意见分歧。

区农业农村委

1.收集:属地镇街收集相关村社群众意见和反映的问题,组织研判。研判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形成问题历史原因。

2.研判: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研判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矛盾问题,研究可行处置方案。方案充分考虑大多数农民群众的利益。

3.告知:属地镇街将处置方案告知涉及的相关群众,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摸排,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

4.启动:属地镇街组织村社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分配方案进行民主决策。决策通过后进行分配兑现。

5.维稳:属地镇街建立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同时检查开展应急工作演练情况,避免出现群众上访、集访事件。

1.属地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由属地镇街进行协调处置,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解决。

2.由属地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区农业农村委进行政策指导。

1.根据《重庆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                                                              2.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集体与集体之间产权界限。对于撤村并社的,应当充分尊重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合法、手续完善的原则确定权属。                                                                                                                                                               3. 根据《巴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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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因欠薪存在隐患矛盾,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协调处置

区人力社保局

1.线索来源:属地镇街、园区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等排查线索;欠薪警情、舆情、信访等线索。

2.明确牵头责任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巴南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4号),明确欠薪处置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成立的突出问题(含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处置工作组的,由工作组或组长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组织实施的政府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区属国有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用工企业,由管委会、区级国有平台公司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和用工企业,由属地镇街为具体项目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不明确或有异议的,由项目(用工企业)所在地镇街或有异议的单位报区领导小组确定;区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牵头责任单位。

3.核实了解情况:牵头责任单位核实了解欠薪线索情况,收集掌握欠薪证据、资金状况、劳动者思想状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4.分级处置:对已有解决方案或资金来源渠道,但需要时间协调解决的一般欠薪隐患矛盾,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对暂时资金困难、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一时难以化解并存在群访集访等风险的较大欠薪隐患矛盾,牵头责任单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处置;对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等导致欠薪人数多、金额大,并存在群访集访或极端恶性事件风险的重大欠薪隐患矛盾,牵头责任单位视情况报请区治欠办(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协调解决。

5.督促履行:按照分级处置化解的欠薪线索,处置单位督促欠薪主体责任单位及时履行清偿义务,确保案结事了。

1.由辖区街道、园区公司等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处置情形:已有解决方案或资金来源渠道,但需要时间协调解决的一般欠薪隐患矛盾,镇街、园区公司在核实了解情况时不吹哨。

2.由辖区街道、园区公司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因暂时资金困难、各方存在较大争议的欠薪线索,一时难以化解并存在群访集访等风险的较大欠薪隐患矛盾,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因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等导致欠薪人数多、金额大,并存在群访集访或极端恶性事件风险的重大欠薪隐患矛盾,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紧急处理的。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2.根据《关于调整巴南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4号)规定,全区设5个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分别为区建筑领域清欠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属国有公司投资项目清欠办公室(区国资中心)、区城乡一体项目清欠办公室(区城乡一体中心)、区工业企业清欠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各自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的牵头责任单位、属地镇街和配合单位,按职责和分工开展具体工作。

23

噪声扰民

1.通过投诉企业噪声污染想达到其他目的;

2.企业生产经营时超标排放噪声影响周边。

区生态环境局

1.受理:属地镇街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实行首接登记制,不得拒绝接受群众投诉。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对登记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擅自销毁,并严格保守投诉人秘密。

2.调研:属地镇街牵头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开展先期摸排,对群众诉求和面临的困难进行细致了解,对污染源头进行调查,督促其整改,开展三方协调,尽量将矛盾化解第一线。协调不成则转办有执法权的部门处理。

3.办理:职能主管部门牵头,接到群众投诉后应立即确定分管领导、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员,联系属地镇街了解前期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群众诉求确定配合职能部门并联系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4.检查:职能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属地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群众。后续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加强巡查监管力度。

5.调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失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群众投诉,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属地镇街会同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居间调解与处理后终结办理。如居间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经过三方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能化解的;二是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或不认可相关政策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4.《巴南区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修订)》

24

油烟污染

1.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产生油烟污染;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设置的餐饮业超标排放油烟影响周边。

区生态环境局

1.受理:属地镇街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实行首接登记制,不得拒绝接受群众投诉。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对登记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擅自销毁,并严格保守投诉人秘密。

2.调研:属地镇街牵头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开展先期摸排,对群众诉求和面临的困难进行细致了解,对污染源头进行调查,督促其整改,开展三方协调,尽量将矛盾化解第一线。协调不成则转办有执法权的部门处理。

3.办理:职能主管部门牵头,接到群众投诉后应立即确定分管领导、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员,联系属地镇街了解前期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群众诉求确定配合职能部门并联系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4.检查:职能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属地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群众。后续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加强巡查监管力度。

5.调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失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群众投诉,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属地镇街会同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居间调解与处理后终结办理。如居间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经过三方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能化解的;二是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三是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或不认可相关政策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巴南区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修订)》

5.《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

25

企业水污染

1.通过投诉企业水污染想达到其他目的;

2.畜禽养殖粪污水污染;

3.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影响周边。

区生态环境局

1.受理:属地镇街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实行首接登记制,不得拒绝接受群众投诉。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对登记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擅自销毁,并严格保守投诉人秘密。

2.调研:属地镇街牵头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开展先期摸排,对群众诉求和面临的困难进行细致了解,对污染源头进行调查,开展先期处置,并督促企业立即停止排污并整改,开展三方协调,尽量将矛盾化解第一线。协调不成则转办有执法权的部门处理。

3.办理:职能主管部门牵头,接到群众投诉后应立即确定分管领导、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员,联系属地镇街了解前期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群众诉求确定配合职能部门并联系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4.检查:职能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属地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群众。后续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加强巡查监管力度。

5.调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失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群众投诉,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属地镇街会同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居间调解与处理后终结办理。如居间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经过三方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能化解的;二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三是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四是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或不认可相关政策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巴南区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修订)》

5.《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

26

小区停车库启动收费矛盾纠纷

1.小区车库启动收费

2.小区车库收费过高

3.其他停车收费相关情形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收集:物业小区在启动停车场收费时,车库产权单位应向所属镇街进行申报,所属镇街在收到申报后,同步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并自行进行研判。

2.检查: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对申报停车场现场进行查验,评估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梳理业主停车收费的矛盾问题。

3.整改:对梳理出来的问题,车库产权单位应逐一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申报,所属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再次对现场进行查验。

4.批准:对检查合格或车库产权单位整改达到相关部门要求的,同时具有区城市管理局发放的《重庆市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按照重庆市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重庆市停车收费公示牌》,再由镇街召集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小区车库停车场启动收费事项进行风险研判,并制定应急预案。

5.告知:所属镇街、社区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摸排,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召开业代表主答复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向业主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6.启动:所属镇街督促车库产权单位建立车库收费前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同时检查开展应急工作演练情况,避免出现群众上访、集访事件。若出现堵门堵路,恐吓威胁,煽动闹事,误导业主欠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受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针对个别业主提出的问题如车库该不该收费,收费过高等问题,社区镇街能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的;二是车库经营单位在车库设施设备完好,且在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取得收费备案登记的;三是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或个别业主不认可相关政策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九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物业管理问题。

2.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4.《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27

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不符的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高与服务标准不匹配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受理:业主向街道、社区、区住房城乡建委住投诉物业小区质价不符,街道、社区、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登记并受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职的具体事项。

2.调查核实:由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未按合同履职问题进行核查:一是区住房城乡建委核查物业合同备案,二是对照合同现场核实企业履职情况情形。

3.约谈整改:针对核查出的问题约谈物业企业要求整改,必要时直接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履职。

4.依法处置:对下发整改后,企业仍不整改的进行依法处置,纳入诚信管理。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 一是针对个别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质价不符问题,社区镇街能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的;二是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第九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监事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九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职责”;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的,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小区业委会矛盾纠纷

1.小区业委会的成立

2.小区业委会相关工作开展                              3.其他小区业委会矛盾相关情形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依法成立:辖区街道在收到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后,应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核,并依法依规成立业主委员会。

2.依法指导:在成立过程中收到业主反映或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时,辖区街道、社区应及时作出指导性意见,避免出现解决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3.严格监管:辖区街道应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反映业委会不履职的情况,开展调查处理,及时发现,及时约谈,及时整改。                                                       

4.严格处置:经辖区街道调查发现业委会存在不履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立即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暂停业委会职责的决定,是否罢免业委会交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针对个别业主提出的问题,如:需要哪些资料、成立业委会流程等问题,镇街社区能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的;二是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业主反映的问题,辖区街道根据政策法规依法解决的;三是业主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辖区街道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调查处置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理情形:一是镇街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问题存在疑惑需要区级部门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介入调查处理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第十六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九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委委员会备案;(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29

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矛盾

1.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

2.不配合镇街、社区开展相关工作                   

3.其他情形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受理记录:业主向辖区街道反映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或社区对物业企业的要求,物业企业执行力度不高的情况下,辖区街道应记录入档。                                             

2.调查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辖区街道应调查实际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要求物业企业立即整改执行。

3.合力约谈:物业企业若拒不整改的,辖区街道可联合区住建委或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对企业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                                                                              

4.督促整改:物业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时效性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上报,若拒不配合整改的,区住建委将进行全区通报,并视情况纳入信管理。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个别业主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小,辖区街道自行判断能解决的;二是反映的问题属于邻里矛盾,由社区出面协商解决;三是情况不属实或不合法合规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处置情形:一是物业企业拒不执行的;二是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三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的。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的,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小区物业大修基金使用

因小区维修、更新、改造需要动用大修基金情况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确认:物业小区在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项目时,需确认是否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畴。

2.报告: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向属地镇街报告,同步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

3.查勘:对二次供水管道维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组织社区、供水部门、业委会、业主代表进行实地查勘。

4.批准:由属地镇街批复实施主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是否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5.告知:属地镇街、社区督促实体主体向业主公示,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

6.启动:实施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启动维修,待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相关要件资料提交到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工程款划拨。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因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改造,动用大修资金需要业委会签字等问题,一是由属地镇街指导实施主体制定方案,实施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启动维修;二是《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47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7号)。                                          

3.《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31

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小区房屋质量问题如:房屋开裂、渗水、漏烟等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受理:①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向物业单位反映,物业单位做好问题登记,并及时转交建设单位按照质量保修时限整改。②物业单位按照服务标准对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对于发生在质保期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因工程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转交建设单位按照保修时限整改。上述问题因建设单位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单位应及时向辖区街道和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

2.核查:接到房屋质量问题反映后,区住房城乡建委联系相关单位或个人,了解问题情况,并召集相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对于质量保修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限时整改。对于质量保修外的户内质量问题,作好政策解释;超过保修期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或者更新、改造,通过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式处理。

3.整改:施工单位按照保修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一般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编制整改方案;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物业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4.验收: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1.可由辖区镇街先行协调处置的情形:一是个别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且问题简单明了,容易判定责任,协调难度小;二是质量问题已超过质量保修范围或时间的;三是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的;四是因业主违规装修使用导致质量问题的。上述情况镇街可不吹哨。确因技术、政策需要可直接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接,共同研究处置。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问题相对复杂,涉及多部门职责,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保证书载明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第八十六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第八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或者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2

购房合同纠纷

1.开发企业延期交房导致购房业主维权情形

2.交房标准与购房协议约定不符引发维权

3.交房标准与宣传不符引发维权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受理:业主向街道、社区、区住房城乡建委住投诉延期交房、交房标准等购房合同纠纷,街道、社区、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登记并受理,记录投诉业主具体信息及反映问题。

2.核实:由属地单位对购房业主购房合同进行核实,明确购房协议相关条款;对存在同类别问题的群体进行摸底,掌握群体信息。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核实项目工程设计、按图施工、验收、宣传等情况。

3.整改:按照职能职责,由纠纷涉及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督促开发企业整改,并将相关推进情况反馈属地部门。

4.告知:所属镇街、社区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摸排,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召开业代表主答复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向业主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对于违约金、退房纠纷等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属地单位引导购房业主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个别业主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小,辖区街道自行判断能解决的;二是已明确处置方案,但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无法达成一致,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三是情况不属实或不合法合规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民法典》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3

小区无消防验收手续

小区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核实:属地镇街要求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提供小区消防验收手续。无法提供的,对于2019年6月以前建成投用的小区向区消防救援局核实消防验收办理情况;对于2019年6月后建成投用的小区向区住建委核实消防验收办理情况。

2.整改:对经核实确实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小区,由镇街牵头,组织区消防救援局、区住建委对该类小区进行研判,梳理未经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依据职能职责提出解决措施,完善消防验收手续,对于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完善手续的,建议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必要时启动执法程序。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要求物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消防验收手续,向区消防救援局和区住建委核实消防验收情况。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对核实确实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小区,组织区消防救援局、区住建委对该类小区进行研判,梳理未经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依据职能职责提出解决措施,完善消防验收手续,对于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完善手续的,建议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必要时启动执法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4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欠薪隐患矛盾纠纷

农民工工资欠薪

事件

区住房城乡

建委

1.收集:项目现场、各辖区范围内发生欠薪时,所属镇街、园区平台公司在收到欠薪投诉后,同步收集工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并自行进行研判,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组项目向对应工作组上报)。

2.梳理: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汇总建筑领域欠薪明细,并形成建筑领域欠薪隐患实时台账。

3.调处:对梳理出来的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各属地镇街、园区平台公司对欠薪隐患项目及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处置。(工作组项目由工作组统筹处置)

4.执法:经约谈仍无有效处置方案或满足人社部门立案标准的项目,由执法部门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立案查处。

5.维稳:各园区平台公司、属地镇街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稳定,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治欠办,重大事项及时汇报区政府。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针对个别工人讨薪协调处置解决等问题,园区平台公司、镇街能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的;二是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合理或不认可相关政策的。

2.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置,需进入执法程序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二是遇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人社、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35

污水管网问题

辖区内污水管网出现问题情形

区住房城乡建委

1.报告:由属地镇街向区级相关部门报告问题,同步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2.核查:针对镇街报告的管网问题,组织镇街、部门及相关人员实地查勘。

3.确认:一是实地查勘后,确认整改单位立即实施整改;二是如需财政资金支持的,与区财政局沟通后请示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整改。

4.批准:区政府批准实施后,由财政安排资金立即实施整改。

5.告知:属地镇街要做好群众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6.启动:实施整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启动整改。

1.由辖区街道自行协调处置情形:在属地镇街管辖范围内的管网问题,由属地镇街制定整改方案,启动维修整改。

2.由建设单位自行整改处置情形:在管网建成投用未移交前,由建设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启动维修整改。

3.由辖区街道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镇街受自身力量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二是遇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突发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进行现场安全处置,由相关部门牵头,属地镇街配合,协同制定整改方案,启动维修整改。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81 号)

36

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停车

群众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乱停车,造成消防车道堵塞

区消防救援局

1.收集:物业单位或基层社区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群众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停车;镇街、公安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局在监督检查或其他日常工作发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有类似情况,统一汇总反馈至属地镇街。

2.核查: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对需要核查隐患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3.整改:按照分级监管模式,由牵头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①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整改,需要执法的由区消防救援局执法。②属于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的由辖区派出所牵头整改,需要执法的由派出所按照委托执法权限执法。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由辖区镇街牵头整改,需要执法的由镇街按照赋权执法或委托执法权限执法。

4.结案:属地镇街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配合对整改成效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结案。结案后,物业单位或基层社区加强常态化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防止隐患反弹。

1.由辖区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群众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乱停车情况较轻,由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后能够有效整改。                                         2.由辖区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严重堵塞,消防车辆不能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后无明显成效的;二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三是遇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根据《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巴南府办发〔2023〕56号),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属于镇街赋权执法范围。群众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乱停车属于个人行为,镇街具有执法权限。

2.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 号),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对违法行为个人给予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属于派出所委托执法权限。群众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乱停车均属于个人行为,公安派出所具有执法权。

3.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办发〔2023〕19号),区消防救援局重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重点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镇街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管单位以外的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7

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

群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区消防救援局

1.收集:物业单位或基层社区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群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镇街、公安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局在监督检查或其他日常工作发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有类似情况,统一汇总反馈至属地镇街。

2.核查: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对需要核查隐患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3.整改:按照分级监管模式,由牵头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①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整改,需要执法的由区消防救援局执法。②属于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的由辖区派出所牵头整改,需要执法的由派出所按照委托执法权限执法。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由辖区镇街牵头整改,需要执法的由镇街按照赋权执法或委托执法权限执法。

4.结案:属地镇街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配合对整改成效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结案。结案后,物业单位或基层社区加强常态化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防止隐患反弹。

1.由辖区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群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较轻,由管理单位或检查人员指出后能够及时整改的。                                        

2.由辖区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群租房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拒不整改隐患,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二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三是遇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根据《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巴南府办发〔2023〕56号),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等,镇街具有执法权限。                                                      2.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 号),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对违法行为个人给予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派出所委托执法权限。                                

3.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办发〔2023〕19号),区消防救援局重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重点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镇街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管单位以外的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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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维修

部分建筑存在消防管网损坏、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等隐患,需要维修整改

区消防救援局

1.收集:物业单位或社区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建筑存在消防设施故障;镇街、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局在监督检查或其他日常工作发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有类似情况,统一汇总反馈至属地镇街。               

2.核查: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对需要核查的隐患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3.整改:①按照分级监管模式,由牵头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整改,属于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的由辖区派出所牵头整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由辖区镇街牵头整改。②属于消防设施质保期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整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管理单位自行整改的隐患,由物业管理单位自行整改;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牵头,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进行整改;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牵头,组织业主自筹资金整改。③整改过程中,由整改牵头单位督促指导物业公司或社区做好隐患整改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严防严控措施。

4.结案:属地镇街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配合对整改成效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结案。结案后,物业单位或基层社区加强常态化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防止隐患反弹。

1.由辖区镇街自行协调处置情形:一是属于消防设施质保期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二是建筑存在消防设施故障较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单位能够自行整改的;三是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或业主自筹资金,物业公司或社区牵头整改有序推进的。                                       2.由辖区镇街吹哨召集相关部门研判协商处置情形:一是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整改工作无法有序推进的;二是镇街受自身力量、执法权限制约而无法解决的;三是遇群体性事件,必须由区级相关部门参与解决或需要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维稳处理的。

1.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9 号),对建筑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检测、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设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2.《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7 号)规定,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申请适用应急简易程序。

3.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 号)精神,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范围                       

4.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办发〔2023〕19号)精神,区消防救援局重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重点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镇街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管单位以外的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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