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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1〕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7〕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城乡建委协助区人力社保局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区城乡建委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五条 保障金由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在区内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到区城乡建委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附件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持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缴存手续,并与缴存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区人力社保局收到缴存的保障金后,出具保障金缴款证明(附件2)。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到区城乡建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保障金缴纳方式分为单项工程缴纳和按限定额度缴纳两种方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选择按单项工程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选择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 下列标准自行申报,实行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单位:一级开发企业500万元;二级开发企业300万元;三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200万元。
(二)施工企业:特级资质500万元;一级资质300万元;二级资质200万元;三级及其它资质100万元。
第八条 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之一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城乡建委共同调查认定后,责令限期垫付或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垫付或不支付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向银行发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扣划。划支保障金意见书一式五份,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银行、企业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银行扣划的保障金由区人力社保局监督发放至农民工。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其他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九条 扣划保障金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在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城乡建委。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保障金的,区城乡建委有权责令该项目停工或停止下阶段手续办理。
第十条 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区城乡建委递交合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区城乡建委认定后,出具保障金退款通知书(附件3)。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保障金退款通知书和保障金退款审批表(附件4)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退款手续。区人力社保局在收到保障金退款通知书后应到施工现场对是否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天,在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投诉的,可将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
建设项目如有拖欠工资行为,在支付完欠薪并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或因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管不到位,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群访、集访等不良事件,除应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之外,同时,取消拖欠责任方享受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并在办理下一个建设工程保障金时加倍缴纳。
建设项目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提前划支保障金的或者屡次出现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责任方除加倍缴纳保障金外,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市清欠办将其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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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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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名称 |
(盖章)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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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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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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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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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名称 |
(盖章)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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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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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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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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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工程中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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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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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单位名称 |
缴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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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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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建委意见 |
年月 日 | |||||||
备注 |
请凭本通知书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缴存手续,并与缴存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缴存的保障金后,出具保障金缴款证明。然后持保障金缴款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到区城乡建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附件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证明
编号:
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建设及 承建的工程项目(工程编号: 号),已缴纳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元 (大写: )。
特此证明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
编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或者承建的 工程项目(工程编号: 号),已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按规定程序退还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特此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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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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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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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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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单位 |
名称 |
(盖章) |
缴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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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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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金额 |
缴存日期 |
退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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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金额 |
本金: 利息: 合计: |
会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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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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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事由 |
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人力社保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退款单位应出具收到退款票据(含本金、利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