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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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巴南府发〔2020〕26号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遏制非法猎捕行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猎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严禁无证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禁猎对象
    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保护动物)的野生动物都是禁猎对象。

四、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森林警察支队023-66234110,重庆市巴南区林业局023-66234116,023-6623428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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