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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说明

2022-05-10
区住房城乡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开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依据

《办法》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区于2022年2月启动了《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起草工作。起草期间,区住房城乡建委多次召开研讨论证会及专家座谈论证会,并书面征求各部门和单位意见。在论证审查过程中,累计收到反馈意见建议30余条,对该《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20余次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在《市细则》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小调整,共五章 5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1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工作经费来源、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征收决定部分(21条)。明确了房屋征收情形、房屋征收计划制定、房屋征收申请、初步审查、确定征收项目及其范围公布、暂停办理手续、评估机构征集及确定、调查登记、补偿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风险评估、资金房源落实、旧城区改建预先签约,以及征收决定备案和公告等环节内容。

(三)补偿程序部分(6条)。明确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签订补偿协议(完善预签协议)、履行补偿协议、下达补偿决定、房屋权属注销等内容。

(四)补偿政策部分(16条)。针对征收补偿中涉及政策性问题,明确了补偿内容、补偿方式、价值评估及异议途径、房屋用途认定方式、公房补偿、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公摊补助、住房保障、住宅及非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维修资金交纳、住改非补偿、临时安置、公共服务保障等内容。

(五)附则部分(3条)。主要明确了计算单位、术语解释及施行时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了区住房城乡建委的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市条例》和《市细则》仅明确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的三定方案中在相关职责的表述为“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于房屋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地位,《实施办法》明确了“区住房城乡建委为本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确保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合法性。

(二)明确旧城改建项目事前征求意见和评估机构投票的计算基础为“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实施办法》根据《市细则》的规定,在涉及“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条文中,均直接表述为“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便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理解。

(三)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办法》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保持一致,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及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也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补偿协议前再度核实房屋信息,以免被征收房屋权属在补偿后因他项权利限制导致无法注销,进一步确保征收补偿资金安全。

(四)明确我区旧城改建项目预签协议的比例。《市条例》和《市细则》规定了旧城改建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80%。根据我区工作实际,为更好地体现旧城改建的“自愿性、主动性”,《实施办法》规定“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90%,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划片区确定预签协议比例。”

(五)明确公房的补偿方式。在直管公房的处置上,《实施办法》根据《市细则》的规定,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为原则。同时,结合我区的以往惯例,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1)鉴于我区存量直管公有非住宅数量极少,且已转让给平台公司实施社会化租赁,故《实施办法》只针对直管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进行了明确。(2)产权单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或者提供周转用房。(3)产权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0%给予公房承租人补偿。(4)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仍可享受最低最住房保障政策。

(六)最低住房保障审核。《市细则》仅明确了最低住房保障的审核条件“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实施办法》结合以往的惯例从操作层面明确了申请的程序及审核的单位,即“经本人向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报镇街进行审核并公示3日无异议”,保证公开公正,使该项惠民利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