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便民信息

个人买卖二手住房,要缴哪些税?

2023-10-10
江北税务
[大] [中] [小]

一图读懂

举例说明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卖方)

① 满两年的情形

案例1:卖方赵女士于2023年8月10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钱先生,建筑面积120平方。2014年5月1日赵女士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68万(含税)。

因赵女士持有该套住宅时间满2年,对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因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故也免征附加税费。

② 不满两年的情形

案例2:卖方孙先生于2023年8月21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李女士,建筑面积79平方。2022年3月7日孙先生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26万(含税)。

增值税=126÷(1+5%)×5%=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7%×50%=0.21万元

教育费附加=6×3%×50%=0.0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6×2%×50%=0.06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的总税额为:

6+0.21+0.09+0.06=6.36万元。

2.土地增值税(卖方)

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卖方)

① 满五唯一的情形

案例3:陈女士于2012年4月6日购买重庆市江北区一套住房,该住房为其家庭(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重庆市的唯一一套住房。2023年7月12日,陈女士将该套住房卖出。

因符合“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的情形

案例4:2023年7月18日,孙女士出售一套2020年购买的二手住房,据契税完税证明记载,该套住宅的购买价格为161.82万元(不含税),缴纳2.4273万元契税。经系统评估,住房当前市场价为167.01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67.01-161.82-2.4273)×20%=0.55254万元。

③ 核定征税的情形

案例5:2023年7月11日,孙女士转让一套2011年购买的住房,申报的合同价为100万元(含税),无法查明房屋原值。经系统评估,该住房当前评估价为110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10×1%=1.1万元。

4.契税(买方)

案例6:张先生于2023年1月2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购置一处房产(建筑面积102平米),计税依据为160万元(不含税),该住房系张先生家庭在重庆市的第二套住房。

契税=160×2%=3.2万元。

5.印花税(买卖双方)

自然人销售、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