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张雅欣、帅霖)
张雅欣、帅霖(身份证号:5102141975******17、5001021990******25):
你在巴南区南泉街道鹿韵路265号16幢1-2房修建的建(构)筑物,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巴南城违建限拆决字〔2025〕306045号),责令你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因你逾期未拆除,现责令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民政府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的,即为放弃该权利。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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