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指南——行政复议
公共法律服务指南——行政复议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递交。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需核对原件);
(三)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复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如聘请有委托代理人);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八)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六、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怎么办?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