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03
- [ 发文字号 ]
- 巴环不罚〔2026〕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7
巴环不罚〔2026〕4号 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8Y894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石子坪85号-1#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石子坪85号-1#的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制版过程中产生的冲板水通过制版机下方连接的3根软管接入落水管内排放,该落水管连接地下管道(生活污水管网)后排入公司所在莲花大楼的公共化粪池内处理后最终进入市政管网。检查过程中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制版机下排水管及2#落水管接入莲花大厦生活污水主管网处废水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1#制版机下落水管废水监测项目PH值为9.1、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3mg/L、总磷排放浓度为0.09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为0.13mg/L;2#落水管接入莲花大厦生活污水主管网处废水监测项目PH值为9.4、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38mg/L、总磷排放浓度为0.2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为0.15mg/L,1#、2#监测项目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0.1个pH值单位(呈碱性)和0.4个pH值单位(呈碱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2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石子坪85号-1#的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2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19日对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顾问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500113MA5U48Y894001W)。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5〕第ZF31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7.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报告》。证明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当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8.《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4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4日向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市正前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你单位于检查当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除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水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