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41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6〕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8-05
巴环改〔2026〕8号 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6〕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
经营者姓名:李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KQTM1E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附21号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民警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附21号的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向我局移交资料显示,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对牌照为川AG**81重型货车的OBD程序进行了刷写,该单位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9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附21号的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9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关于李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资料一套,共15页;
4.2026年7月1日对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经营者李衡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作为机动车维修单位破坏一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5.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