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42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6〕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8-05
巴环改〔2026〕7号 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6〕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4238G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正街33号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VIN码:216013317D)正在使用,执法过程中市局同时委托某检验检测公司对上述车辆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0.79m⁻¹,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0.5m⁻¹,结果判定为“不合格:Ⅲ类”,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6月1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正街33号的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6年6月30日对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某检验检测公司检测报告》(JSRL-CQZFZD-2026061702)。
证据1-4证明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