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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3709450703N/2026-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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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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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2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8日1时28分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所属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G65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段)下行1587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擦挂一小型普通客车后侧翻致1人死亡,1人受伤,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6年2月10日,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和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G65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聂*江(死者),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2E”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J-客运”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2.朱*梅(伤者),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乘车人,女,汉族。
3.范*,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
4.李*业,渝B***P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15日。
经调查,聂*江、范*、李*业均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2,发动机号:M***5,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大溪沟河街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H。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7号),有效期至2029年9月15日。
2.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9,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大溪沟河街66号,核定载质量33000kg。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7号),有效期至2029年9月15日。
3.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1,发动机号:5***6,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八里湾社区东88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7。
4.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9,临时号牌登记时间2025年9月11日,有效期90天,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粱堤头镇夏庄村西南路中段49号。
5.渝B***P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号:1***1,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0。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运二分公司,成立于1982年3月2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李*,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945XQ,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大溪沟河街66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1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2.重庆骐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骐德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严*杰,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D2P62W,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原江北区)鸿恩路279号7幢1单元17-1(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2025年9月5日,重庆骐德公司与重庆公运二分公司签订《货运车辆经营合同》和《货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一是《货运车辆经营合同》约定车辆所有人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将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交付给车辆经营人重庆骐德公司自行经营,车辆经营期限自2025年9月5日起至2036年5月24日止(车辆经营终止时间为车辆实际报废时间),全部车辆经营费***元。并明确车辆经营期间重庆骐德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雇用或聘用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等),自行支付工作人员务工报酬,自行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承担用工风险等。二是《货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方重庆骐德公司将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过程中所涉的部分事务有偿委托给受托方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办理,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向重庆骐德公司收取委托服务费***元每月,委托服务期限自2025年9月5日起至2036年5月24日止。委托服务项目含:代收车辆交强险、安全统筹费;为车辆证照办理提供服务;协助处理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为重庆骐德公司及其聘用或雇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7日23时40分许,聂*江驾驶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南川区岩城矿业有限公司运输石子至大渡口跳蹬搅拌站,并在出发前联系女朋友朱*梅陪同。朱*梅在采石场门口等候并上车。
2025年11月18日1时28分左右,聂*江驾驶车辆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区段海棠立交至南环立交下行方向1587公里500米处时,发现同车道前方由范*驾驶的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正在减速。由于聂*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待两车距离过近时,他为避免追尾,向左猛打方向盘,致使所驾车辆车头左前部与左侧车道内李*业驾驶的渝B***P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聂*江又向右急打方向,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向左侧翻,侧翻车辆的车头随即与分道口护栏端头发生接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重庆市巴南区段)海棠立交至南环立交路段下行1587公里500米处,该路段主线三条行车道,在南环立交分道口分为左侧往G75綦江、遵义方向的一条行车道,右侧往邻水、界石方向的两条行车道。道路两侧有波形防撞护栏防护,道路线性平直,标志标线齐备,沥青路面,事发时为雨夜,路面完好、潮湿,有灯光照明。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1月18日1时29分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民警到现场处置,并迅速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交通管制等工作。5时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李*业停车后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已侧翻,分道口护栏端头已插入驾驶室,立即拨打了“110”电话,并在消防救援人员到来之前进行施救。“120”医务人员到场后,将伤者朱*梅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确认被救出的聂*江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江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临危处置不当。二是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范*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聂*江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2.聂*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临危处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3.聂*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4.范*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夜间雨天环境下,未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故在本次事故中,聂*江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大,范*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小。故聂*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范*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业、朱*梅无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前照灯事发前能点亮,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被润滑油污染,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0.2条的规定。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后下部防护装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符合要求;第二轴两侧车轮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规定。
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性能有效。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系及信号装置性能有效,下部防护装置符合要求,第一、二轴两侧车轮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规定,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缺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规定。
3.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紧急避险前行驶速度应为61km/h。
4.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号),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紧急避险前,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速度应为20km/h。
5.根据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单及过磅单,该车准载33000kg,载货32310kg,未超载。
6.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号),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7.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病T鉴第**号),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聂*江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胸部毁损伤引起死亡。
8.根据巴南区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朱*梅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一是事故当天值班指挥大厅民警、支队值班领导、大队值班领导、案侦组、综合大队、各勤务大队值班人员均在岗。二是勤务二大队2025年8月18日-11月18日,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167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违法行为1092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75件。三是2025年8月18日-11月18日,共检查各类重点车辆6670台,其中货车1146台。
2.渝中区交通运输委。一是制定并印发《渝中区道路运输行业2025年安全督导计划》对普货运输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2025年累计开展普货督导检查201次,督促整改隐患456个。二是组织开展2批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培训557人,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部长于2025年11月13日完成培训。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3次,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于9月和10月参加会议。四是督促普货企业对动态监控异常的车辆进行整改,2025年累计督促企业完成整改1120台次,其中涉及重庆公运二分公司17台次。五是推进50台以上重型货车企业“渝运安”应用,通过该应用对企业开展风险提醒、隐患整改督促,重庆公运二分公司2025年8月注册地变更为渝中区后纳入“渝运安”平台,8-11月累计提醒督促重庆公运二分公司消除隐患112条。
3.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人员
聂*江,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临近前车时为避免与前车接触向左猛打方向,接触左侧普通小客车后又向右急打方向导致其所驾车辆向左侧翻,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公运二分公司。重庆公运二分公司与重庆骐德公司签订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货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针对此次事故,公司已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严格驾驶人资质审查。公司已按规定对驾驶人聂*江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其在事发时驾驶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违规情形。二是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已组织聂*江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涵盖道路货运安全法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日常运营中,也定期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及时传达最新安全要求,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三是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事故车辆足额购买保险,及时办理各类证照,并定期督促车辆维护保养。经技术检验,事故车辆事发前转向系、传动系均符合安全运行标准;仅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被润滑油污染,导致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经查,该事故车辆于2025年11月4日在重庆煊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完成二级维护,维修公司出具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公司收到相关凭证后,严格按照内部流程完成初审、复审,并通过扫描二维码核实了二级维护的真实性,已尽到车辆维护监督责任。综上,在本次事故中,重庆公运二分公司已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对公司不予处理。
2.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按规定对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驾驶人左*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培训考核覆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急处置技能等内容,相关档案记录完整。经查,事发时实际驾驶车辆的范*系左*个人临时雇佣,未按公司规定提前报备,公司已对左*作出内部处理。二是2025年1月、4月、5月、9月,严格按照车辆安全检查规范,对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管路、灯光喇叭、转向系统、灭火器、轮胎、应急三脚架等常规安全项目进行月度抽查,检查记录齐全,对发现的问题均已督促整改闭环。关于车辆车身反光标识老化磨损未及时更换的问题,经核实系范*日常驾驶中未按要求落实出车前、行车后“三检”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更换所致。综上,在本次事故中,曹县三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范*,鲁R***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9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身反光标识缺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夜间雨天环境下,未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建议移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依法处理。
2.严*杰,重庆骐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3.重庆骐德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没有明确聂*江工作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没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和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交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4.重庆煊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维修企业,在对事故车辆开展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仅实施了拆卸轮胎、拍照、安装轮胎等表面操作,未严格按照规范流程作业。当事故车辆驶入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后,未启动检测仪器对车辆各轴制动率进行测量,实际检验流程与该车辆《二级维护过程检验单》记录内容严重不符,导致未能发现该车第三轴右侧制动器摩擦片摩擦面被润滑油污染的安全隐患。综上,该公司本次二级维护作业涉嫌造假,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建议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交通运输委。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对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开展二级维护作业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未按规范检测、伪造维修记录等行为,确保维修质量安全。通报违规案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庆骐德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应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明确各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