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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6077/2023-00048 [ 发文字号 ] 渝城管局发〔2021〕1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城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 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7号)的规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承担《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权清单(2021年)》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由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实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城市管理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什么种类、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行使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的流程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七条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确定的行为性质,综合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按照裁量基准的规定,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具体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法制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且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与《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见附件)不一致的,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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