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6077/2024-00091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城安办〔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2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化粪池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南城安办〔2024〕2号
区城安办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化粪池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粪便清掏清运处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防范城市化粪池安全事故,现就加强城市化粪池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加强城市化粪池管理和清掏作业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城市化粪池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城市化粪池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全区城市化粪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化粪池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明确城市化粪池安全管理相关规范要求。负责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含商圈、园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化粪池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行业安全管理培训;负责牵头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化粪池、粪便集中处理场所等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产权不明化粪池的维护管理。
化粪池管理单位(含管理人、产权人、使用人,下同)是化粪池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化粪池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派员参加化粪池安全管理培训,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化粪池产权人、使用人加强所管化粪池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化粪池安全管理措施
(一)完善设施档案和台账。区城市管理局要及时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化粪池普查登记工作基础上,对化粪池普查登记情况进行再次核查,健全完善档案。区城市管理局代表辖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化粪池安全管理责任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化粪池管理单位签订化粪池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化粪池管理单位按要求完善化粪池巡查、监测和清掏等台账记录。
(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3.3.6条规定:“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如新建项目中确需建设化粪池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上严格把关,确保化粪池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相关建设资料应妥善保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化粪池,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化粪池的,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
(三)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区城市管理局要按照化粪池安全运行标准,牵头定期对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化粪池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商业繁华和人口稠密地区的化粪池应实行重点监测。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交通、文化旅游等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化粪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重点对住宅小区、学校、医院、交通客运站点和酒店等领域的化粪池管理和清掏作业活动,实施全覆盖监管。
(四)规范清掏维护作业。区城市管理局及相关单位要督促城市化粪池管理单位定期履行清掏责任,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同时,要督促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化粪池进行定期监测,并规范记录备查;对委托外包作业的化粪池清掏维护项目的,要督促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对化粪池清掏作业企业,要督促其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配齐清掏作业所需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对从业人员开展化粪池清掏维护专项职业能力和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流程要求进行清掏。
(五)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区城市管理局要结合年度民生实事工作,加快推进化粪池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和化粪池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市、区县一体化的化粪池监控管理系统,建立区县级平台监控、处置和市级平台监督、评价的管理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公共厕所和产权不明化粪池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病害化粪池,要安排资金予以整治。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管理的化粪池,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和维护资金;由物业管理的化粪池,督促其在物业管理费等经费中解决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化粪池需要维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协议依法解决相关费用。
(二)加强监督执法。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结合实际依法查处化粪池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完善应急保障。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区城市管理局应制订化粪池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化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确保检测和应急处置需要;加强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化粪池应急管理能力。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联系人:王旭;联系电话:662281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