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1XM/2022-00018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科局发〔2022〕39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科技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7 |
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现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结合巴南“一区五城”和五大产业集群,建设“科技强区”需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线上服务、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服务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服务由区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共同完成。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编制项目指南、发布通知、开展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统筹实施项目过程的管理服务与监督。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领域或辖区内项目的初审并按相应要求进行推荐,协助区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巴南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者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科研诚信等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地实施受托事项,保守相关项目的技术秘密,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主动接受科技、审计、档案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一条 项目分为“揭榜挂帅”专项、自主创新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四个类别。其中,自主创新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三个专项,通过评审后同意立项但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专项另行制定组织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科技专项主要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智经济、绿色制造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等技术攻关,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支撑。
自主创新科技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类项目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推广应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产学研合作,支持通过项目合作、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导专业团队和科研成果在区落地,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该类项目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就地转化”的方式组织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围绕乡村振兴、医疗卫生、现代教育、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会民生领域,以支持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积极改善社会民生、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主要针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团体等,支持科研人员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应用推广、管理体系研究,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编制指南。区科技局采取部门会商等方式,分类组织征集和凝炼科技需求,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完善后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指南发布。区科技局通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官网、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等媒体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除“揭榜挂帅”专项外,其他专项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申报单位,均通过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申报书中须写明总体考核指标。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能促进巴南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
2.申报的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多部门多层级申报情况,且在区内无类似科研成果,属于有必要研究范围。
3.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具备良好的科研和经费保障条件,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未有结题逾期1年以上的区级科研项目。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申请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九条 对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立项评审。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流程。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评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评审、会议评审。评审评价方式为计分制。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根据项目类型特点,按照“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原则,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真正懂行的专家参与评审,由区科技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二条 立项推荐。区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原则上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选择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官网和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处理,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提请区政府审定并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四条 任务书备案。正式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签字盖章的项目任务书交至区科技局备案。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项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周期内通过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实行备案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提交加盖项目承担单位鲜章的变更申请,经区科技局备案后生效。原则上项目名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任务书指标不予变更。
(一)因工作变动、出国(境)或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的。
(二)在不涉及项目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
(三)因相关原因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应及时通过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提出申请,且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向区科技局申请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主动通过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按任务书规定时间结题,逾期时间超过1年的。
(三)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区科技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牵头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区科技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主动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项目已实施的情况和项目终止的缘由进行总结说明,并通过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提交区科技局审核。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重点考核评价项目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简化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题采取审核结题方式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通过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提交结题验收材料。
提交的结题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科学数据、科技报告(包含立项报告、年度报告、验收结题报告、一般性科技报告以及任务书约定的其他类型科技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结题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结题流程。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结题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五)无故不配合提交结题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审核不合格的。
第八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禁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第三十九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巴南科局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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