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164/2022-0040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农业发〔2022〕11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1 |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南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巴南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渝委农办〔2020〕4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规〔2021〕5号)、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南区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四化”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正、择优评定的原则,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重点支持粮油类家庭农场申报“四化”家庭农场。
第五条 “四化”家庭农场作为典型案例示范推广,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第六条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创建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必须是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
(一)标准化生产。坚持规模适度,实现最佳规模效益。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过农业技能培训,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应用。推行现代农业先进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确保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规范化管理。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场内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有序。
(三)集约化经营。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备农业机械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主营产品单位产出明显高于本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品牌化建设。积极参与品牌提升行动,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认证;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
(五)综合效益明显。农业及相关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经区农业农村委评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一并纳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管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由各镇街根据创建标准组织申报和推荐,区农业农村委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创建。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镇街根据创建标准组织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初审确定申报单位,指导编写申报书,报区农业农村委;
(二)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按照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对镇街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单位。镇街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评审结果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在审核和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取消申报资格,不再递补申报。
第十二条镇街推荐上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报送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书。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巴南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表;2.家庭农场认定文件;3.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技能培训证明;4.营业执照复印件;5.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6.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7.推行绿色食品生产,进行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实现农药化肥减量高于或等于全区标准的依据;注册商标、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证明等;8.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实行抽样调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查一次。抽样调查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
第十四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于抽样调查年度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报送“四化”家庭农场调查评价资料,镇街初审后于当年的4月3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抽样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产品质量安全
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在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和调查评价中,镇街审查把关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减少次年有关项目扶持。
第十七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变更家庭农场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区农业农村委,重新确认其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