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757/2023-000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8 |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开展2023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4月30日前。
二、申报对象
巴南区内符合《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的功能要求、认定条件,且自愿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三、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整理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开展工作。
附件:
1.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2.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3.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联系人:刘云路,联系电话:0236622319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巴南人社发〔2018〕45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和区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认定,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区级创业园区主要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其入驻对象不受创设年限限制。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孵化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5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已创建成为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除外),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材料,经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四)授牌。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按类型分别授予“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重庆市巴南区大学生创业园”、“重庆市巴南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标牌。
按照择优的原则,每年新认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超过2个。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纳入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体系,执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附件1);
(二)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五)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六)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填报附件3),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直接带动就业100至200(含100人、200人)人、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不少于20户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直接带动就业200人(不含200人)以上、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在30户及以上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示范创建补贴(填报附件3),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一次性补贴和示范创建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场地基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与创业就业相关的工作,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和示范创建补贴实行专款专用。
(四)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并给予考核合格的基地(园区)绩效补贴。
第十二条 辖区内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服务对象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社保补贴以及就业补贴、稳岗补贴、就业见习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建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地内部管理,并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通过认定当年起,按照《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4)于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供服务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服务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同时,加强对服务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附件5),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第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按照《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考核评估标准》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评估实行100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并分别按照优秀10万元、良好6万元、合格4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补贴。不合格的,不予补贴,且要求其整改,经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且3年之内不能再申请认定,3年之后重新申请认定后也不再重复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经查证属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中止补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区级各有关单位要把区级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双创工作,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区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荐和创建工作,密切掌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动态,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助收集整理工作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时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推荐或申报。
第十九条 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基地(园区)使用财政补贴购买的办公设备只能供服务对象企业使用,不得挪用、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荐参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营运单位基本情况 |
营运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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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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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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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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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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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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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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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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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园区) 基本 情况 |
基地(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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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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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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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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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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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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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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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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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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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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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园区)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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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园区) 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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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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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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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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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金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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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园区) 情况简介 |
(主要说明基地(园区)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纸附上) | ||||||
申报单位 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园区)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就业 人才中心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4份,审批单位和申报企业各1份。
附件3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类型 (小型、微型、个体) |
成立时间 |
入驻基地(园区)时间 |
经营范围 |
吸纳就业人数情况 |
企业法人代表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
总数 |
其中: 大学生 |
其中: 农民工 |
其中: 失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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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在报送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