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区人力社保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757/2023-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开展2023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4月30日前。

二、申报对象

巴南区内符合《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的功能要求、认定条件,且自愿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三、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整理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开展工作。


附件:

1.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2.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3.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联系人:刘云路,联系电话:0236622319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巴南人社发〔2018〕45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和区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认定,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区级创业园区主要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其入驻对象不受创设年限限制。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孵化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5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已创建成为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除外),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材料,经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四)授牌。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按类型分别授予“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重庆市巴南区大学生创业园”、“重庆市巴南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标牌。

按照择优的原则,每年新认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超过2个。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纳入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体系,执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附件1);

(二)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五)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六)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填报附件3),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直接带动就业100至200(含100人、200人)人、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不少于20户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直接带动就业200人(不含200人)以上、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在30户及以上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示范创建补贴(填报附件3),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一次性补贴和示范创建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场地基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与创业就业相关的工作,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和示范创建补贴实行专款专用。

(四)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并给予考核合格的基地(园区)绩效补贴。

第十二条 辖区内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服务对象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社保补贴以及就业补贴、稳岗补贴、就业见习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建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地内部管理,并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通过认定当年起,按照《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4)于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供服务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服务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同时,加强对服务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附件5),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第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按照《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年度考核评估标准》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评估实行100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并分别按照优秀10万元、良好6万元、合格4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补贴。不合格的,不予补贴,且要求其整改,经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且3年之内不能再申请认定,3年之后重新申请认定后也不再重复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经查证属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中止补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区级各有关单位要把区级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双创工作,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区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荐和创建工作,密切掌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动态,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助收集整理工作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时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推荐或申报。

第十九条 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基地(园区)使用财政补贴购买的办公设备只能供服务对象企业使用,不得挪用、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荐参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营运单位基本情况

营运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园区)

基本

情况

基地(园区)名称


投资金额


成立

时间


单位性质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办公)

传真


电子邮箱


(手机)

详细地址



地(园区)

面积


基地(园区)

工作人员数


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就业人员总数


场地租金标准(元/㎡)


基地(园区)

情况简介



(主要说明基地(园区)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纸附上)

申报单位

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园区)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就业

人才中心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4份,审批单位和申报企业各1份。


附件3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型

(小型、微型、个体)

成立时间

入驻基地(园区)时间

经营范围

吸纳就业人数情况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

电话

备注

总数

其中:

大学生

其中:

农民工

其中:

失业人员


































































说明: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在报送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