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14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执罚〔2024〕3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1 |
巴环执罚〔2024〕37号 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81818A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厂内(大江西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公司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现场检验检测,经检验发现你公司95#汽油罐-潜油泵与油管连接丝口的泄露浓度值为6069.1μmol/mol,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8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厂内(大江西路)的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记录》;
2.2024年5月8日的现场检验检测《视听资料》;
3.2024年7月12日对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加油站站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4050804153)。
证据1~4证明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
34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五)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1日向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检验发现,该公司95#汽油罐-潜油泵与油管连接丝口的泄露浓度值为6069.1μmol/mol,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规定的要求,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2-2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贰万元。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大江宝通燃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