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4 |
巴环执罚〔2024〕39号 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39号
被处罚单位: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162AY9D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1号2幢22-10
经营场所:内环快速路巴南区果园大桥西侧桥下及保护区范围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内环快速路巴南区果园大桥西侧桥下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原材料(河沙、石粉)堆场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4日对位于内环快速路巴南区果园大桥西侧桥下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2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8月1日对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的员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的原材料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的复函》、《租赁协议》2份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6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之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4日向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的原材料(河沙、石粉)堆场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个性裁量因子取值为2;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值分别为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2、-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1.7875万元。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堆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巴南区盈祥建材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