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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300 [ 发文字号 ] 巴环执罚〔2024〕5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巴环执罚〔2024〕52号 周永华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52


被处罚个人周永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双桥村大土社由周永华经营的止水带生产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建设的止水带(橡胶制品)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101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双桥村大土社由周永华经营的止水带生产作坊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014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1014日对止水带生产作坊的经营者周永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表

证据1~4证明周永华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双桥村大土社新建的止水带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且造成扰民投诉,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5.《周永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周永华

6.《投资证明》、手写收据及票据复印件共计4张、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6.6万元。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33号)。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9号)。证据78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周永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1115日向周永华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4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执改〔2024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周永华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周永华新建的止水带(橡胶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2橡胶制品业 291其他”,需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该未批先建项目需做报告并处于调试或生产阶段,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3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周永华为一般自然人且为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0-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8%。周永华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周永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的罚款,罚款共计玖佰捌拾捌元整(小写:2988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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