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认定为履职尽责的12种情形和符合容错纠错的11种情形。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充分展现才干、大力创新创业的十条举措〉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关于印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重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履职尽责?
《办法》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的12种情形,包括已经按照责任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履行执法监管职责的;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对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仍违法生产经营造成污染的;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擅自启用设施设备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未及时发现的;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发生环境事件的;因其他部门行政行为,以及环境检测、鉴定、认证等机构的原因,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在规范性文件明确新增工作职责但实施细则及程序、标准等尚未出台的过渡阶段,已接受职能职责开展工作的;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监督抽检计划已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发生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哪些条件符合容错纠错?
依据《办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的情况分为11种,即: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中,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在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中,先行先试,大担探索,因缺乏经验或为方便企业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因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实现自定目标的;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中,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发生的;未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清单,未有投诉的企业或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发生的;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被追责问责的;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