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3-00171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保发〔2023〕4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8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充分展现才干、大力创新创业的十条举措〉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关于印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重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2022〕1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责是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责任清单、执法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或者难以预见情形虽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但是已经按照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和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责任清单、执法事项清单,细化监管职能、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九条 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责任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履行执法监管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仍违法生产经营造成污染的;
(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擅自启用设施设备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未及时发现的;
(七)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发生环境事件的;
(八)因其他部门行政行为,以及环境检测、鉴定、认证等机构的原因,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九)在规范性文件明确新增工作职责但实施细则及程序、标准等尚未出台的过渡阶段,已接受职能职责开展工作的;
(十)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监督抽检计划已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发生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满足履职尽责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中,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二)在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中,先行先试,大担探索,因缺乏经验或为方便企业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因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实现自定目标的;
(四)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七)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中,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发生的;
(九)未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清单,未有投诉的企业或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发生的;
(十)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被追责问责的;
(十一)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执法计划未覆盖的行政相对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相应领导已被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
第十六条 容错建议由执法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追责问责机关启动追责问责程序5个工作日内向追责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追责问责程序由区生态环境局党组启动的,同步考虑容错情形;由其他追责问责机关启动的,按照执法人员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容错建议,对涉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失职渎职、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违纪和重复犯错的不得考虑容错情形或提出容错建议。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对符合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执法人员,影响期满后在交流、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依据相关程序办理。
对执法人员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建议,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在接到有关部门作出的容错免责决定后,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监管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执法人员撑腰鼓劲。
第二十条 统筹运用各类资源,大力宣传激励执法人员担当作为、保护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为敢于担当的执法人员担当,为敢于负责的执法人员负责,大力选拔任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执法人员,对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执法人员,大胆提拔使用,营造浓厚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