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MB1960097D/2023-00057 | [ 发文字号 ] | 巴住建发〔2023〕19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6-30 |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明查暗访反馈问题举一反三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2023年5月20日至26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15组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了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一共反馈了89条问题隐患,其中建筑施工25条问题隐患,重大事故隐患3条(皆为无证操作)。为切实抓好反馈问题整改,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全面提升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工作
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务必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强化对问题整改的自觉性和责任担当,对照共性问题清单,结合实际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无证上岗,机械设备维保单位维保弄虚作假、隐患排查走形式、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闭环整改要求,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复查验收标准等,逐一整改、逐项销号,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二、压实责任,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
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按照市、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总体部署,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一是项目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台账》(见附件2),明确排查牵头人、排查责任人、排查部位、排查进度、排查情况,凡是自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明确了“五定”整改措施,有效管控风险的,一律不予处罚。二是区住房城乡建委质安科开展全覆盖核查复查,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见附件3),确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落实主体责任
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专题培训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提升项目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及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落实主体责任。
四、强化督办,严肃追责问效
区住房城乡建委将组建明察暗访组,对照《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台账》、《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开展督查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和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严格开展通报和警示曝光,对因整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五组来渝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反馈共性问题清单(建筑施工)
2.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台账
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五组来渝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反馈共性问题清单
(建筑施工)
(共25条,其中重大隐患3条)
序号 |
问题隐患 |
一 |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 1.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加长,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部分后支架安装不垂直,部分吊篮行程限位开关失效、手动释放装置缺失,未按规定对每台吊篮进行使用前验收,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安全装置、交底与验收等要求。 2.连廊部位落地式脚手架搭设人员未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人员未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二 |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项目): 4.项目经理在起重机械安装作业时未履行现场带班职责,违反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员王梅未参加项目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职责。 5.QTZ63型塔机套架上部设计缺少一道作业平台,塔机安装拆卸人员作业时无安全作业面。不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第4.4.1条的要求;不符合《起重机 通道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GB/T284818.3-2009)中第4.1条的要求;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中第3.6.1条的要求。 6.部分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限位开关失效,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分表》——安全装置的要求;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下方支撑脚手架未经设计计算,安装后未经验收,不符合《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中第4.2.4条(强条)及第6.0.4条的要求(强条)。 7.施工现场3#塔机最上一道附着杆件明显变形,附着杆件及附着支座设置受力体系不符合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附着支座连接螺栓设置数量不足(说明书规定为4根,实际安装2根);塔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槽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第6.11条规定(强条)。 8.载货电瓶车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机载运电瓶车时未制定并落实防止车辆从笼内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升降机荷载限载器不灵敏,笼顶窗电气安全开关失效,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升降机检查评分表》——安全装置的要求。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中人员职责不明确,未对职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各楼栋首层底部未根据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设置警戒隔离区域,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1.2条的要求。 |
三 |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展销中心项目): 9.资料检查发现2#塔机安装现场至少有5名操作人员,只有2人与告知人员名单相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
四 |
某工程局(在建项目): 10.高支模支架局部水平防护网张设不到位,不符合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未对危大工程(高支模搭设)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姜勇版此条修改) 11.部分配电箱、照明用变压器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接地装置裸露未做防护。圆盘锯未设置安全作业棚(放置现场使用),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圆盘锯的要求。 |
五 |
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建项目): 12.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厨师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晰,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现场作业人员通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根据塔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特点,制定停电、司机室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规定。 13.基坑内积水,排水措施不到位,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基坑工程检查评分表》--降排水的要求。 14.电焊机导线未进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不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第10.1.3条要求。。 15.脚手架首步连墙件设置数量少于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的要求;局部脚手架架体杆件与模板支撑体系连接,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要求(强条)。 |
六 |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 16.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支模搭设前未进行人员登记,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17.附着式脚手架架体未采取接地、防雷措施,不符合《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1.3条的要求(强条);附着式架体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拉结杆件,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架体坠落半径下方未设置安全隔离区,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7.1.2条的要求。大门门头施工部位脚手架剪刀撑未连续设置,作业面未满铺脚手板,未张设密目网,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的要求。部分楼内模板支撑立杆设置于洞口阳角边沿,未设置垫板,受力不合理,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模板支架检查评分表》——支架基础的要求。施工电梯停层平台脚手架内侧立杆及连墙件设置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升降机检查评分表》——防护设施的要求。 18.现场无消防水箱、泵房,楼内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1.1、5.1.2条的要求。 19.5#塔机未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在最上一道附着框内设置内撑杆件;搅拌机无料斗安全挂钩,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搅拌机的要求。 20.电梯井水平防护设施搭设不规范,水平钢管端部未与建筑结构之间做可靠固定,楼内部分洞口防护不到位,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洞口防护的规定。 21.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验收人员签字不齐全,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第3.1.5条要求;总配电箱地面未设置绝缘垫板,防护栏门前道路不畅通,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要求。 |
七 |
某楼商铺装修现场: 22.商铺业主装修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逃避检查。 23.电焊机未使用专用电箱,电缆严重破埙,多处电缆接头裸露,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电焊机的要求;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中第6.3.1条6的规定。 |
八 |
某小区(一类高层住宅): 24.小区火灾报警主机停用、系统瘫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25.小区消防管网漏水,消防水泵出水口处阀门关闭,各栋楼内消防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1#楼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
附件2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台账
单位名称:
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或 典型风险隐患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 |
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 |
整改责任人 |
复查结果及复查责任人 |
复查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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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核查复查台账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编号 |
企 业 名 称 |
企业自查 牵头责任人 |
企业自查 完成时间 |
行业部门或属地行政 复查核查责任人及电话 |
行业部门或属地行政复查核查计划完成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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