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88292/2024-00009 | [ 发文字号 ] | 界石府发〔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界石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3 |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石镇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界石府发〔2024〕9号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界石镇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镇领导研究同意,现将《界石镇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界石镇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的原则。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镇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4类: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2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机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城镇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水库以及镇内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0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党政机关或其职能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走私、诈骗,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包括镇内发生的涉及外国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镇辖区范围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镇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分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5.1 一般(IV级)指在一个村(居)委会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1.5.2 较大(Ⅲ级)指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1.5.3 重大(Ⅱ级)指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1.5.4 特别重大(I级)指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1.6 预案适用范围
在本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镇外但对我镇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界石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
指 挥 长:林 华 镇党委书记
江 伟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周开宇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苏春利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 春 镇党委宣传委员
梁隆静 镇副镇长
罗武勇 镇党委统战委员
唐 莉 镇党委组织委员
贾 郁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肖黎明 镇副镇长
徐洪均 镇副镇长
成 员:张 涛 镇党政办主任
曾 杨 镇党群办主任
刘 洁 镇经发办负责人
崔 琳 镇社事办主任
余 波 镇平安办主任
魏敬生 镇规建办主任
夏 跃 镇财政办主任
雷明胜 镇应急办主任
胡 娟 镇农服中心主任
潘美宏 镇文服中心负责人
万云明 镇社保所所长
夏钦华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曾 洁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瞿云霞 镇生态环保中心主任
陆晓梅 镇城镇管理中心主任
金承福 镇司法所所长
周晓锋 镇城管执法大队队长
蒋 毅 镇征地办负责人
林隆岗 界石规资所所长
卢 辉 界石公巡大队队长
陈 波 界石派出所所长
梁 锐 观音山派出所所长
邓 伟 界石中心卫生院院长
邱 季 界石消防救援站站长
杨京勇 鹿角供电所所长
各村(居)书记
当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部门(单位)负责人、村(居)书记发生人员调动时,继任领导履行对应的职能职责。
镇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全镇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和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应急办,由雷明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2.1.2 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修订、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协调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等;指导、协调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和区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组织体系
2.2.1 镇应急办负责协调镇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2 各村(居)委会成立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镇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 我镇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按各自承担的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生效。
2.2.5 自然灾害由规建办、应急办、农服中心、界石规资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应急办、经发办、文服中心、界石公巡大队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社事办、界石中心卫生院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平安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2.6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好衔接。
2.3 联动机制
2.3.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 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信息报送
3.1 信息监测预测
3.1.1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监测手段,有计划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送、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 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镇应急办。
3.2 信息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镇应急办、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 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村(居)委会和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3.2.3 各单位、有关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各村(居)委会必 须在接报后1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镇应急办,再由镇应急办在1小时内报区应急局。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各村(居)委会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区应急局。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镇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在30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局,并报告镇党委、政府,同时由镇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镇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镇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和报镇党委、政府,经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区政府。
3.2.4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4.预警
4.1 发布预警信息
4.1.1 各村(居)委会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等级、紧急等级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的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2)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3)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4)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发布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 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 支持系统
4.2.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通讯网络、警报器和宣传车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 新闻、通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镇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 镇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响应
5.1 分级负责
5.1.1 镇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村(居)委会和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并请求区应急局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报请区政府启动区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先期处置
5.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村(居)委会负责先期处置。
5.2.2 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村(居)委会领导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村、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镇应急办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
5.2.4 在采取先期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镇政府负责处置,区政府和区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协助。
5.3 现场指挥
5.3.1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镇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
5.3.2 镇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党委、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3.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办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社事办牵头,协调界石中心卫生院等,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界石公巡大队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社事办、应急办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党群办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社事办、财政办、应急办牵头,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党政办、鹿角供电所牵头,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党政办、党群办牵头,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文服中心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党政办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4 新闻报道
5.4.1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4.2 新闻单位必须严格新闻纪律,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4.3 发生一般(IV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镇政府,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4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5 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6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6 后期处置
5.6.1 善后工作
(1)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镇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镇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镇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镇政府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财政办安排,争取区财政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和市级财政经济补助。
5.6.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各种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争取上级组织的救助捐助,积极吸纳捐赠款物。
5.6.3 保险
由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5.6.4 调查
事发后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给予配合。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5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应急办备案,并由应急办上报区应急局,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镇应急办、电信、供电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6.1.2 各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6.2.2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3 各职能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的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3 队伍保障
6.3.1 党政办、党群办、应急办等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
6.3.2 要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界石公巡大队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通畅的交通环境。
6.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界石公巡大队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组织开设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3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 社事办、界石中心卫生院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2 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3 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病工作。
6.6 治安保障
6.6.1 平安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2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事发地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6.6.4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7 物资保障
6.7.1 应急办、农服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
6.7.2 建立健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思路,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8 经费保障
6.8.1 财政办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8.2 各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办、纪委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 保险保障
各单位、职能部门要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把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场所,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各村(居)委会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设置避难场所。
6.12 技术储备保障
各职能部门、村(居)委会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机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单位、职能部门、村(居)委会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 培训
各村(居)委会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 演习
有条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8.奖惩
8.1 表彰奖励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镇政府制定,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8.3.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3.3 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8.3.4 各职能部门、村(居)委会要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并报镇应急办备案。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印发 |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