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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0-00238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20〕110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5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
扶持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20〕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培育适应和引领巴南乡村振兴及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61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创业创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施认定管理,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创业创新型职业农民。
第四条 巴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巴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参与。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是在巴南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应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方面无不良反映,经营产业符合巴南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适应农业职业要求的劳动能力,热爱农业,大多数时间投身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者。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为高级者原则上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一定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参加过重庆市范围内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具有三年以上生产经营实践,或在一定范围内被公认是土专家、田秀才。
第八条 认定标准
(一)经营收入
1.初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巴南区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
2.中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巴南区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
3.高级: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巴南区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上。
(二)生产经营规模
1.初级:按类别分别为粮油作物种植面积10亩以上,经济作物(水果、中药材、茶园、桑园等)种植面积10亩以上,蔬菜常年种植面积5亩以上,生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2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山羊常年存栏50只以上,小家畜禽常年存栏500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
2.中级: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初级生产经营规模扩大1倍以上。
3.高级: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中级生产经营规模扩大1倍以上。
本条规定的经营收入和生产经营规模需同时达到相应等级认定标准,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请。自愿参加认定的职业农民从当地村(居)委、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等多渠道领取或网上自行下载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申请表》(附件1),提供个人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业绩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村镇推荐。村(居)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认定。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新型职业农民评审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客观公正评审,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备案。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的初、中级认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拟认定的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申请表,由区农业农村委以正式公文报市农业农村委(一式两份),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通知。
第十三条 证书颁发。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为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区农业农村委颁发和管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按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开展技术帮扶延伸服务和继续教育培训,分期分批选送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参加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其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等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将农业生产补助项目、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保证、抵质押等信贷业务,大力推动银行业融资产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积极探索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新生代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纳入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和新农村的优秀代表,每年在新型职业农民中评定“巴南十佳职业农民”,并给予表彰奖励;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的优秀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进入村“两委”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力量重点培养,优先推荐为各级各类先进人物。发挥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引领作用,为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来源。项目资金在市级专项和当年乡村振兴战略发展资金中列支。资金补助标准本办法有效期内原则不予调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镇街、村居两级对其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增收情况、参加培训教育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并注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九条 对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违规违法和不诚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取消其资格并注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二十条 区农广校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扶持工作。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中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