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巴南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印发了《重庆市巴南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按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提供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通俗讲,就是企业群众找行政机关办事,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其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为便利服务企业群众,仅要求企业群众对证明内容进行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即可,不再需要企业群众跑腿开具证明材料的工作机制。
举例:
张三办理居住证时,按规定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推行告知承诺制后,张三只需书面承诺自己已在申请居住地工作或学习即可,不再需要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实施方案》明确了重庆市巴南区第一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共计30项,其中行政许可19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给付1项、公共服务5项,证明用途主要在市场主体准营、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与救助等方面,涉及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推行实施。
按照上位法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适时调整更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陆续发布“第二批”“第三批”等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确保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部分领域除外: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推行告知承诺制。
三、如何全面推行?
(一)规定了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但是,若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则需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另外,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明确了办事流程。《实施方案》要求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立即编制工作推行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阅、索取和下载。
企业群众赴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企业群众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实行告知承诺制,重点是行政机关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更要抓好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承诺属实或对虚假承诺进行及时惩戒以及有效补救负面影响。
对此,《实施方案》规定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具体分为五种类型方式:一是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二是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三是可以开通对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依法处理有关问题线索进行针对性核查;四是也可以请求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核查;五是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同时,《实施方案》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譬如:1.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机关要依托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2.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3. 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对作出不实承诺的怎么办?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