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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巴南区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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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区新增了五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是生命之源,为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了《巴南区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实施黔江区等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1〕566号)要求,我区依法公布实施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定义

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方案的主要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主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巴南区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划方案》新增新大江水厂水源地、观景口水库水源地高洞子水库水源地、丰岩水库水源地、牌楼村水厂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个河流型水源地,3个湖库型水源地分别位于花溪街道、东温泉镇、圣灯山镇、石龙镇、麻柳嘴镇。

四、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政策原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