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夏季是森林火灾的易发高发期,连晴高温致使林区地被物、枯枝落叶等干燥易燃;中小学放假、进入林区避暑游玩等人员急剧增多;加之秋收后焚烧秸秆、杂草等野外用火点多面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筑牢森林“防火墙”,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森林高火险期,以巴南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制定程序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由区林业局起草,先后征求并采纳了法律顾问、社会公众、区司法局、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等意见及建议,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监管居民生活用火。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禁火时间段;
第二部分是禁火范围;
第三部分是在禁火时间、禁火范围内禁止的野外用火行为;
第四部分是对违反禁火令人员的处罚;
第五部分是发现森林火情、野外火情或违反禁火令行为的举报途径。
五、发布禁火令所起的作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发布后,明确了在高火险天气时期的禁火时间、禁火范围、禁止行为及对禁火期内在禁火范围内违令用火人员的处罚,对有可能发生的人为野外用火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为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落实野外火源管控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执法依据,能有效推动全区森林防火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六、核心政策问答
问:2024年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时候?
答:2024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其中7月18日至10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问:森林防火区是如何划定的?
答: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问:什么时候需要发布禁火令?
答:根据气象情况或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问: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等。
(二)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批准用火的单位应当将批准用火的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派员加强用火现场监督检查。
(三)责任单位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等设施,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问:林缘100米范围外可以实施烧秸秆等行为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禁火令》规定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不能实施野外用火,林缘100米范围外烧秸秆的行为不受《禁火令》的限制,但可能会受到大气污染等相关法律限制。
问:违反《禁火令》相关规定,会有什么处罚?
答:凡违反《命令》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