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修订)》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2年4月26日印发的《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以下简称《最高限额标准》),确定了重庆市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
而我区现行征收奖励政策不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上级政策导向,在当前经济环境形势特别是房地产形势下,上级提出“去库存、稳市场”的政策导向。为提高政策灵活性、科学性,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在《最高限额标准》框架背景下制定了《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奖励补助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
三、目的意义
《奖励补助标准》主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执行落实上级政策规定,消除区县间房屋征收补偿奖励科目的差异,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适应我区当前经济环境形势特别是房地产形势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拟通过调整补偿方式的选择引导奖,提升政策杠杆作用,增强政策引导能力。《奖励补助标准》确保不超出全市最高限额标准,实现区域之间的大致平衡,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补偿利益。
四、主要内容
《奖励补助标准》根据《最高限额标准》明确的补偿科目,《奖励补助标准》拟定了11条,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对应计算规则和施行时间。
五、调整情况说明
《奖励补助标准》在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23〕13号)基础之上对第五条的“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内容进行了调整。为减少政策调整前后带来的矛盾,《奖励补助标准》在“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不再倾向于对货币补偿的引导。修改后的第五条条文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具体以公布的补偿方案为准:(一)住宅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非住宅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不高于5平方米的价值奖励。”
六、相关问题解答
(一)室内装饰装修是按什么面积作为补偿基数?
答:室内装饰装修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若有经认定后的合法建筑面积,则同样作为基数计算后补偿。
(二)产权人自己购买并安装的水、电表或闭路转接器补偿不?
答:《奖励补助标准》中涉及的民用附属设施补偿针对的是在各个服务行业单位申报并由该单位提供安装和维护的水、电、气等设施,在补偿时,产权人需到相关单位办理销户手续后凭销户清单进行补偿。对产权人自行购买并安装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什么意思?
答: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四)预签协议达到生效条件的,什么是视为签约期首日签约?
答:在实施预征收过程中,拟被征收人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签约,达到在预签约方案所规定的生效条件的,则视为其在签约期内首日签约并全额享受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五)搬迁补助次数如何执行?
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