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01X/2020-0038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教委发〔2020〕134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未成年人(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8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教委发〔2020〕134号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各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4日
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区教委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合格。经巴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
(二)布局合理。符合巴南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办学规范。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四)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五)人员配置规范。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依法保障待遇。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
巴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与办学等级挂钩:一级园每生每月不超过90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不超过800元;三级园每生每月不超过700元。以后根据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认定。
(一)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5月底前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作相关承诺,幼儿园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办园相关证照:办学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明等。
3.基本情况资料:幼儿园基本情况、教职工花名册及任职资格证、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4.财务会计资料:办园成本核算表、收费备案表、最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最近六个月收支流水账、为教职工购买社保的凭证。
(二)区教委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评审。
(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
第六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补助内容。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按照区教委审批办园规模及年检实际核定的幼儿人数计算,区财政局按每生每年1100元标准向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向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每生每年900元标准向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参照《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教委发〔2017〕223号)执行。
第七条 落实和完善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
(一)建立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
(二)健全师资队伍培训制度。在国培、市培、区县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鼓励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建立与完善立足园本的研修制度,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普惠优质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进一步加大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力度,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办园规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以区教委审批核定的办园规模标准和《重庆市等级园标准》班额人数的规定,向区教委申报领取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超出核定人数部分区教委不认定。
(二)加强幼儿学籍和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信息要统一纳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每学期做好在园幼儿和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加强档案管理,同时,将幼儿和教职工变动情况登记及时上报区教委。区教委定期对各园幼儿学籍和教职工档案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聘用人员经费;幼儿体检和幼儿园安全及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土建项目、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证券和理财产品。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动态管理。
1.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对已认定为普惠性资格的幼儿园,必须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公示其收费标准、幼儿膳食等基本信息。
2.完善年检制度。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日常督查制度。由挂牌责任督学负责对责任园进行日常督导,重点对其办园条件、安全稳定、规范办园、保教质量及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指导。
4.完善惩戒机制。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的,区教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必须提前一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区教委综合评估,作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教委发〔2015〕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