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
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强市和城乡融合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要求,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现就我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着力改革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各类存量资产和资源,构建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良性循环机制,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作。坚持政府主导,加强财政统筹,充分发挥政府在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放大作用,按事权筹集资金、履行支出责任。加强政府部门调节,强化规划、产业发展等公共服务职能赋能改革创新。
2.创新合作模式、破解融资难题。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合作模式创新,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坚持分类实施,探索适合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新机制、新模式。拓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优先支持急需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3.有效管控风险、规范高效推进。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风险可管控,切实化解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利用和盘活存量资产和沿线资源,有序高效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更加健全、融资平台更加规范高效,主体多元。基本形成充满活力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逐步建立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投融资管理机制,构建“建—管—养—运”一体化工作格局。
二、开放交通建设和经营市场
(一)依法放开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在政府主导下,坚持循序渐进原则,鼓励辖区内公交枢纽站场等经营性项目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建设和运营,向社会公开招标枢纽站场、港口岸线(作业区)的建设和运营单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有序推动全区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用地)向社会开放。通过经营性租赁等形式积极盘活区属公交枢纽(站场)、港口岸线(作业区、码头)等存量国有资产,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对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以政府资金引导下,完善并推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PPP项目等新型投融资模式。
一是鼓励推动交通设施(公交客运站场)提档升级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除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外,区级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二是鼓励建设“新基建”交通项目。落实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有序实施我区交通“新基建”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区属国有平台等单位以资金、净地或其他形式参股建设,除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外,区级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发挥好政府统筹协调、支持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扩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三)多元化筹资,破解资金难题。坚持政府主导,用活土地、特许经营权等资源,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构建“项目自身收益平衡”的商业模式。创新“借用还”一体化模式,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能力。除争取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外,可按照“一路一策”原则,研究融资方案。鼓励将有条件的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农村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与盘活沿线土地、矿产、旅游资源等捆绑实施一体化开发。
三、整合行业资源,转换经营机制
(一)依托现有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构建我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行业资源整合,为交通设施建设和发展筹集资金。一是整合匹配旅游、土地等国有资源。向承担融资任务的区属国有公司,匹配具有收益的资源,使其未来产生的收益能平衡项目投资,支持区属国有公司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交通项目有效投资。二是探索“港(站)产城”融合开发新模式,有效盘活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鼓励项目建设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提升市场化融资能力。按照市、区共建的原则采取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将政府资源转换为项目建设资金,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铁路枢纽(站场)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一体化开发等建设和经营市场,缓解政府当期资金压力。
(二)依托现有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搭建我区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经营平台。鼓励区属国有投资公司和社会资本等单位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一体化运营,创新“借用还”一体化模式,开展资金平衡测算,确保项目收益覆盖资金成本。对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中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权、股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转让,实现交通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经营。整合、盘活存量资产所回收资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我区统一规划,用于非经营性和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四、强化政府调节、公共服务职能
(一)强化政府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市场监管职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激活各类主体活力。创新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对参与建设的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一视同仁,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深化交通项目与沿线土地开发融合发展。将土地一级开发作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完善交通建设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调控土地使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严格控制我区交通站场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开发;同时为有效利用各类规划赋能公路沿线用地,科学布局文旅产业配套设施等,进一步激活公路沿线土地利用价值,由此带来的政府增值收益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产权登记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四)改革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产品定价体系。建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的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定期审价制度。在综合考虑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与交通物价总水平、交通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
(五)创新交通基础设施经营权资产证劵发展。依法竞价出让公交线路经营权以及道路、桥梁、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广告权、冠名权和收费权,所得收入优先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探索公益交通资产化、资本化,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类REITs融资模式创新。
(六)加强金融对接,强化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形成良好的投融资综合环境,满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进一步畅通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中长期金融资源、股权投入等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渠道。积极探索和推进有良好现金流和收益支撑的存量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运用方案;充分发挥银行的金融服务作用,积极申请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补充贷款、专项金融债等优惠资金,为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支持。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我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国资中心、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我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增值收益回收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研究提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定价、调价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及时报道改革进程,推动我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区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健全招商引资机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大力推进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通过招商引资和政策吸引的方式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运输站场、物流园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市场准入、土地出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多方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四)严格管控交通债务风险。进一步强化融资企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违规举债。要通过多方式、全方位有效防范,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政府债务风险。强化项目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五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杜绝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确保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