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3-00121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23〕3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5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要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区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巴南区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区级部门横向协同、“区—镇街”纵向贯通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和园区公司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和园区公司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相应配套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开展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识别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的环境排放源,建立排放源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到2023年年底,完成首轮全区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以及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按照重庆市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典型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场所,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性环境监测和潜在新污染物的筛查性环境监测。到2025年年底,按照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要求完成巴南区监测点设立。(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照重庆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2025年年底,配合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等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识别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
4.动态更新成渝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针对成渝地区高环境风险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按照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管控方案,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与成都温江区开展工作交流。(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1.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现场执法环境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登记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探索将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情况与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全面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全市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等依法依规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强化项目准入管理,对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核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严格执行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
3.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执法监督,保障产品安全,减少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和完善绿色制造标准。将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当地媒体等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制定全区重点行业“一行一策”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计划,实现绿色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
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进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我区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相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施行原料无害化。持续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对已公告示范单位的监管,定期开展复核,强化绿色发展效果评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药物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指导零售药店须做好处方存留备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规避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行为处罚力度。到2025年年底,全区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比例达到100%。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工作,适时发布监测报告,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严格规范兽药使用,防止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到2025年年底,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实施养殖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规范农药环境风险信息报送工作。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开展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示范推广工作。持续推动农药减量控害,因地制宜推广农药减量技术,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5年年底,全区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力争达到43%,“十四五”期间农药使用总量比“十三五”期间减少1%。(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
1.加强新污染物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定期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开展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到2025年年底,力争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0%以上,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
3.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依据全市新污染治理工程试点示范工作安排,鼓励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推进区域协同减排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在污水处理、饮用水净化、固体废物处置、污染土壤修复等领域研发推广新污染物治理关键技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污染物减排技术。(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鼓励依托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等科技资源,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交流。提供专家名单进入全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多途径培养学科带头人,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合市级部门录入新污染物及其他重点关注化学品基础信息库信息,配合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平台,优化数据整合共享,将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纳入环境准入、调查监测、监管执法、风险评估等系统,不断提高新污染物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在2025年底前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区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园区公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要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围。(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融媒体和开展专题活动,对新污染治理进行科普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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