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4-00116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发〔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全面提高政府领导力、执行力、公信力,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特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渝府发〔2023〕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巴南区实际进行修订。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建统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突出“稳进增效、除险固安、改革突破、惠民强企”工作导向,主动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聚焦“高质量、高品质、民生改善、安全发展”,奋力推进五大产业集群发展、“一区五城”建设,扎实推进乡村振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建设作出巴南更大贡献;全面、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区政府党组定期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若时间原因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由相关分管区领导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八条 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副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依法决策、正确履职、积极作为,准确把握尺度、落实分级负责和请示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执行力;受区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并向区长和分管区领导报告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能职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区政府组成部门要增强大局观、系统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作为、履职担当,维护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等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构建体系化、全贯通、可衡量、闭环式的工作机制,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数字化改革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最佳案例实践和特色差异化发展,加快形成具有巴南辨识度、引领力、标志性的工作成果。

第十三条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政策措施,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制定并实施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提升市场监管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场景服务应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序推进信用应用,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坚持“念民所忧、行民所盼”,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三线一单”制度,严格“两高”项目准入要求,有序推进“双碳”工作,统筹做好能耗“双控”,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推进美丽重庆建设,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严格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依法依规管好用好财政性资金。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指导村社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保值增值。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强化规划刚性约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认真执行法律顾问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公共政策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在区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审查,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规范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文(涉密文件除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通过文字表述、图表图解、音频视频、访问访谈、新闻发布等形式做好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可能影响全区发展大局和整体形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民生民计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涉及特别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按流程有序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开质量和效率,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以优化用户体验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式、一站式公开,更好发挥政务公开功能作用。加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巡视、巡查监督和上级布置开展的相关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及时整改落实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主动做好网络问政,及时依法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三到位一依法”原则,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畅通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诉求识别和交办长效机制,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处群众来信,带头公开接访,带头包案下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加强闭环落实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实行重点项目目标管理机制,坚持“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聚焦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重点项目民生实事等目标任务,制定网格化管理和倒计时计划,锁定时间节点、序时进度和责任人员,确保区人民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深入一线研究部署工作,主动谋划政策举措,加强对分管工作的靠前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不断提高执行力,强化工作闭环管理。强化全程跟进、打表推进、双向反馈、评估分析、督查考核,确保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

区政府办公室充分发挥督查“利剑”作用,充分用好数智党政履职平台,加强督查督办,对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创新方式,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现场督办、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积极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推动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落实到位。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绩效考核评估,建立闭环落实管理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规范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以及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草案、年度重点项目民生实事安排、财政预决算报告及部门预算草案;

(三)部署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区领导工作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在区学校、医院、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相关领导和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有关部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新闻单位负责人,以及专业人士(主要指某领域的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下同)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不能参会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武部一位主官固定参加会议。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指示批示、决策决定、会议精神,审议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审议研究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五)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若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区领导、区级部门负责人、镇街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区领导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专业人士列席。不定期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基层群众列席相关议题。

第四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听取相关区领导阶段性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汇报,区领导之间通报和衔接工作;

(三)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区级部门、镇街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受区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区领导工作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可召集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实行无纸化会议。议题由相关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出,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报区长审定。会议应按预定方案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十八条 相关区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以及区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请假。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并专人记录、起草会议通报或纪要,按规定程序审议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本、议题汇报材料和会议纪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五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要求,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套开的坚决套开,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推进工作、解决问题。

第十章  规范公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文办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重庆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提高公文质量,注重公文效用。

第五十三条 收文运转:

(一)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按程序提出拟办意见,根据区领导分工呈批,并视情转请其他区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对涉及重要事项、情况复杂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落实预处理工作机制。

(二)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充分协商。

(三)除相关区领导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

(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报送区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普发性公文、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按照程序和分工由相关区领导审签后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其他平级单位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函,由分管区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涉及两位及以上区领导分管工作的,由相关区领导审签、会签后,报区长签发。

区长离区(出访)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市政府的请示或报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属于例行批准的事项以及区政府一般事务性公文。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单项工作公文,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区领导签发。

未经区政府办公室最终审核并清稿的代拟文稿,相关区领导原则上不予受理、不予签发。

(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区人民政府授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普发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区领导签发。

(三)党政联合行文,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应使用“无纸化”办公系统办理公文。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提高效率,原则上公文应在送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并印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发文;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确需制定配套文件的,必须体现巴南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不重复行文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组织领导等内容。

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不得直接向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综合科)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外的其他机关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加强对上级重要政策性公文办理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第十一章  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依法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公正、优质、高效、安全的政务服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全面提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水平,以政府有为促进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社会有序、百姓受益。

第五十八条 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化对行政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的支撑作用,推动整体智治,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和业务协同,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应用,努力建设决策更加科学、治理更加精准、服务更加高效的数字政府。发展“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做优做大“巴巴实”数字化营商环境品牌,打造系列化、全覆盖的服务高效集成、诉求敏捷响应、政策高效直达的“一站式”服务云平台,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第五十九条 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通过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好差评”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形成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各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第十二章  严格纪律管理和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严守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廉洁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始终做到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干净干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认真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坚决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规定,严控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控用餐标准。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AB角”工作制度,维护团结、顾全大局,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六十二条 未经区委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部门、镇街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

严格遵守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国内外考察学习、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无关的考察参观,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严控随同人员数量。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离渝出访、出差、探亲、休假等,应提前向区长书面报告,并报区委书记同意。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或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渝出差、探亲、休假等,应提前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长批准,同时向区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按规定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六十四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并严格按程序审批,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考察调研等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应按照中央、市委、区委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

第六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自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坚持先调研后决策,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要严格执行不扰民的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简化接待,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区属国有公司、其他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南府发〔2017〕10号)同步废止。区人民政府原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