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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4-0024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24〕54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

2.2  镇街层面

2.3  现场层面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生活救助 

6.3  倒房重建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巴南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  镇街层面

镇街设立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镇街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街在区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况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灾害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醒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区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对启动区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涉灾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7 发生干旱灾害,镇街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镇街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重要通道要快速修复。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救灾,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自愿者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镇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分局加强受灾镇街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水路交通修复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开展受灾镇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镇街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筹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救灾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安抚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镇街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救灾,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自愿者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镇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分局加强受灾镇街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水路交通修复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镇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镇街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等部门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镇街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镇街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等部门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镇街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镇街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生活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春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2.2  受灾镇街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6.2.3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镇街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2.4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街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及时向上级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6.2.5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调拨发放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2.6  受灾镇街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镇街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对受灾困难群众予以救助。要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6.3.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上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3.5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指导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展改革委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库为主体、镇街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为补充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区发展改革委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设救灾物资管理平台,加强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完善区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灾后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镇街、村(居)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镇街、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市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镇街、村居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救助应急预案,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镇街救助预案的指导检查。

8.3.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巴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南府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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