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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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4〕197号

区教委,区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精神,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村学校及教学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见附件)。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中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在编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三、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要在学校进行公示,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由学校按学年造册,送区教委审批后,由区财政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区教委,区教委拨付给相关学校后,学校应及时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五、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坚持“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落实,市财政进行定额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这件好事办好、办实。

(二)区教委负责落实受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

(三)区教委、区财政局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巴南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名单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附件

巴南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1

安澜镇南龙学校

2

安澜镇仁流小学校

3

安澜镇中心学校龙岗点校

4

东温泉镇清和小学校

5

东温泉镇清和小学校芦沟点校

6

东温泉镇五布学校

7

东温泉镇五布学校狮子村校

8

东温泉镇五布学校小石村校

9

东温泉镇中心学校双胜村校

10

东温泉镇中心学校天赐点校

11

东永小学校

12

二圣镇中心学校向素英点校

13

红旗小学校(含小泉村校)

14

接龙镇光彩小学校

15

接龙镇凉水小学校

16

接龙镇南沱小学校

17

接龙镇双新小学校

18

接龙镇小观小学校

19

接龙镇小观小学校中山村校

20

界石镇公平小学校

21

界石镇中心小学校武新村校

22

麻柳嘴镇清溪小学校

23

麻柳嘴镇先华初级中学校

24

麻柳嘴镇中心小学校天池村校

25

木洞镇克明希望小学校

26

南湖中心小学校高岩村校

27

南湖中心小学校月华村校

28

南泉中心小学校金古村校

29

樵坪小学校

30

青杠林小学校

31

石岗小学校

32

石龙镇花石小学校

33

石滩镇中心小学校盐井村校

34

双河口镇羊鹿小学校

35

跳石镇陈家小学校

36

跳石镇圣灯山小学校

37

跳石镇中心小学校石林村校

38

忠兴初级中学校

39

忠兴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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