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软信产业“星十条”政策的
通知
巴南府办发〔202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软信产业“星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软信产业“星十条”政策
一、支持项目招引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软信企业,免费提供最高3年标准配置办公场所,原则上每家企业场租减免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局、各平台公司)
二、支持企业培育
对入选重庆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名单的“龙头型”“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软信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软件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3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新入围中国软件百强或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三、支持创新发展
对有研发投入的软信企业,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信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为符合条件的软信产业创业人才提供个人最高50万元、企业最高500万元的担保贷款和依法依规贴息并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提供免费创业工位,为符合条件的软信产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放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资质认证
首次通过CMMI或DCMM三级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按通过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SS二级或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五、支持品牌创建
对首次纳入市级重点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纳入国家、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六、支持市场拓展
支持软信企业通过“揭榜”方式参与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设。在社会类应用场景项目建设完成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的70%给予建设供给单位,奖励资金的30%给“揭榜”单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专业机构或企业在巴南举办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软信及相关领域的活动,按其活动支出金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七、支持产业集聚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软件产业园区,政府将给予奖补。加强对重点软件产业园区(楼宇)的交通、商业、教育、医疗以及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对在区注册软信企业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5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八、支持人才引培
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信产业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3万元/人/年的科研工作经费补助和最高3万元/人/年的生活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青年人才,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安家补贴。园区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招聘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产业高层次紧缺人才,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引才补贴。软信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九、支持人才保障
企业全职新引进的软信领域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在巴南区新购首套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系在渝唯一住房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购房补贴。软信人才申请入住区人才租赁住房的,视人才层次给予10%-100%租房补贴,最长补贴3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企业从巴南区外新聘用的符合条件的软信人才,可获得每人两年的租房支持,其中本科生300元/月/人,硕士生600元/月/人,博士生1000元/月/人。(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十、支持校企合作
支持高校在巴南新成立软件产业学院,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支持高校与软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给予高校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教委、区科技局)
附则
本政策中的软信产业主要包括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设计、信息安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和嵌入式软件以及各类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数据服务、互联网平台服务和新兴技术服务等,在国民经济行业统计分类第64—65类范畴。
本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和流程由各牵头单位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各行业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政策与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照企业自主选择、“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梯度式奖励条款,首次获得奖励后又达到更高级规模的,只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