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设立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巴南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6年5月,巴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巴南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公告内容,现就《关于设立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巴南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以下简称《安保区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我区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巴南段线路运行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关于设立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巴南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根据《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报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铁路线路开通前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
三、制定意义
铁路安全保护区是在铁路线路两侧划定的专属管控区域,是铁路安全防护的基础性保障屏障,对保障行车运行安全、沿线群众安全及保护铁路基础设施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主要内容
划定渝万高铁巴南段安保区范围,渝万高铁为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左右两侧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其他地区为20米。
五、部分禁止行为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